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Zulily, Inc. 诉 Murphy
案件编号:D2016-015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Zulily,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的SafeNames Ltd.。
本案被投诉人是Murphy,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zulily.love>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6年1月28日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6年2月1日向中心提交完整中文版投诉书。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2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2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2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3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3月11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它在线销售妈妈、婴儿及儿童的日常用品。它的官方网站为"www.zulily.com"。该网站日访客量高达70万。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拥有ZULILY注册商标。比如包括于2010年获准注册的美国商标(注册号:3868643)、于2011年获准注册的欧盟商标(注册号:009189961)及于2013年获准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注册号:1178933)。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35类(零售服务等)。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9月9日。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的是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是ZULILY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人。通用顶级域名无法将争议域名与商标区分开来,或者对商标相似性问题产生任何影响。
被投诉人未经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获许以域名注册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投诉人的ZULILY商标。"Zulily"是一个新造的词。被投诉人只能想到以投诉人的ZULILY商标来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尚未利用争议域名并出于善意提供商品与服务,也没有将其用于任何非商业用途或公平使用场合。被投诉人名称不是"Zulily"。
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已成立五年有余了。"Zulily" 是一个新造词。因此,被投诉人并无可信的理由用ZULILY商标注册争议域名,除非被投诉人知投诉人的业务与产品。投诉人的商标有良好的声誉,在全球相关公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常用的搜索引擎在线搜索投诉人的ZULILY商标,就会了解投诉人对域名享有的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了对应于众多第三方知名商标的域名。此外,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显然不完整或虚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ZULILY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ZULILY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love"。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ZULILY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ZULIL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ZULIL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ZULILY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Murphy",该名称与"Zulily"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二个情形如下: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ZULILY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除了通用顶级域名以外,争议域名跟投诉人的ZULILY商标一样。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的是不活跃的网站。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或说明。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love"域名体现其ZULILY商标。
关于第4(b)条(ii)项的条件,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了一系列对应第三方商标的域名,亦即<docusign.love>、<firefox.love>、<gopro.love>、<lightinthebox.love>、<magicleap.love>、<opentable.love>及<yandex.love>。这些域名和争议域名都对应第三方的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通用顶级域名".love"。这些域名和争议域名都当天注册或者更新。这些域名和争议域名目前都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从事过一种行为。(参见Inter-IKEA Systems B.V 诉 Technology Education Center,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22及 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Inc. 诉 Tom Baert, WIPO 案件编号 D2007-0968)。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i)项的规定。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zulily.love>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