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保时捷股份公司 (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 诉Li Jie Chao, He Fei Shi Zhao Zheng Jian Zhu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5-236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保时捷股份公司 (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Jie Chao, He Fei Shi Zhao Zheng Jian Zhu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orsche-wuhu.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2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2月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2月1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生产并销售PORSCHE品牌的跑车。PORSCHE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注册了多个PORSCHE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注册商标第G562572号PORSCHE,于1990年注册于第12类“车辆及其零件;航空;航海运载器及其零件”。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投诉人的PORSCHE(保时捷)商标享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早在1996年,投诉人已经注册了<porsche.com>域名,并以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Porsche(保时捷)官方网站。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含有Porsche字样与不同地区名称组合而成的域名,例如<porsche-beijing.com>,<porsche-shanghai.com>,<porsche-chongqing.com>,<porsche- guangzhou.com>和<porsche-hangzhou.com>等等。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其名字为Li Jie Chao及组织名称是He Fei Shi Zhao Zheng Jian Zhu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争议域名注册于2014年9月17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为处于中国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提供方便的信息查询和服务,投诉人针对不同城市注册了多个域名,比如<porsche-beijing.com>。争议域名中“wuhu”系安徽省城市“芜湖”的拼音,容易使人理解为“保时捷-芜湖”,不仅未能区别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反而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性,极易误导公众认为它是投诉人注册的众多域名中的一个。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确认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它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porsche-wuhu”除可作“保时捷芜湖”理解外,无其他意义。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远早于争域名注册的时间。PORSCHE品牌通过大规模的、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争议域名采取了与投诉人完全相同的“porsche-地区名称完整拼音”的命名方式,其故意模仿以攀附投诉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十分明显。再次,被投诉人对注册的争议域名没有进行积极的使用,而是于2014年将其在阿里云万网的平台上进行出售。争议域名注册次日,被投诉人即开始向外出售争议域名。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抢注争议域名再进行出售。被投诉人故意抢注争议域名后而进行销售获得非法利益的恶意十分明显。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PORSCH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其余部分为一个连字符、“wuhu”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com”。关于“wuhu”,该部分仅仅是芜湖的拼音。专家组认为该地理部分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Inc. 诉Zeynel DemirtasWIPO案件编号D2007-0768)。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ORSCHE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PORSCHE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Li Jie Chao”,其组织名称为“He Fei Shi Zhao Zheng Jian Zhu She Bei You Xian Gong Si”,两个名称与“Porsche”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4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商标原本是投诉人公司创始人的姓名组成部分。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在汽车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注册了一系列“porsche-中国城市名称”的域名。争议域名高度模仿投诉人域名的组合方式。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迄今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汽车行业。争议域名高度模仿投诉人域名的组合方式,容易使人理解为“保时捷-芜湖”。该行为会误导因特网用户认为它是投诉人官方域名中的一个。被投诉人一注册争议域名就将该争议域名放在网站上出售。被投诉人亦未提供任何关于争议域名的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综上,虽然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但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orsche-wuhu.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