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BITZER Kühlmaschinenbau GmbH) 诉 Ye Xie Xian
案件编号:D2015-186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BITZER Kühlmaschinenbau GmbH),其位于德国辛德尔芬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e Xie Xian,其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itzertech.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0月2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0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1月16日。
2015年10月30日,中心收到争议域名的管理和技术联系人发来的电子邮件,称"bitzertech.com此域名现已不在我公司处,2015年10月21日已从我司转出"。中心未在答辩截止日期前收到任何正式的答辩。2015年11月17日,中心告知当事人双方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15年11月2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BITZER Kühlmaschinenbau GmbH)由其创始人马丁·比泽尔先生于1934年创立,是一家主要生产高品质压缩机的企业。目前,比泽尔集团制冷压缩机的生产、销售及服务业务遍布全世界五大洲,90余个国家。投诉人在中国已注册的商标包括BITZER及图形(商标注册号第818711号,注册于7类,商品类别包括"压力泵、螺旋压缩机、垫交换机(机器部件)冷凝器及压缩机"及商标注册号第822849号,注册于11类,商品类别包括"冷冻箱、电冰箱、制冷深冷冻及空调设备和装置")及以特殊字体写的BITZER(国际注册号第G806686号,注册于第7类,商品类别包括"制冷机械和空调设备用制冷压缩机及其零件")。上述商标分别于1996年、1996年和2003年在中国获得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了<bitzer.de>及<bitzer.de>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公司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8年12月31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除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外,还经营销售许多非投诉人及其品牌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BITZER商标和商号,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域名另一部分是技术、科技的意思,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作用。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BITZER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bitzer"是投诉人公司创始人的姓名组成部分,并非通用名词,被投诉人没有合理使用该词语的理由。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经营销售许多非投诉人公司及品牌的产品。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通过大规模的、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其BITZER品牌,使该品牌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处于相同行业,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事实。其注册与投诉人在先商标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销售同类商品,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使他人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商业关联,借此吸引因特网用户购买其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
B. 被投诉人
除在案件程序中提及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BITZER及图形和特殊字体的BITZER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已于1996年和2003年在中国获准注册。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投诉人的商标主要部分为BITZER。由于技术原因,争议域名不能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图形或特殊字体。专家组认定,这些部分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BITZER商标字样,其余部分为"tech"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com"。鉴于"tech"可译为技术或科技,属于通用词汇,所以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Ansell Healthcare Products Inc.诉Australian Therapeutics Supplies Pty. Ltd.,WIPO案件编号D2001-0110,<ansellcondoms.com>)。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ITZER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投诉人声明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与BITZER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任何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出售投诉人的产品,而且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该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中使用争议域名(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D2001-0903)。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Ye Xie Xian,与"Bitzer"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跟其之间无关联关系。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BITZER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页面中,点击产品一栏,网站显示标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名称和型号(投诉书附件5)。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BITZER商标。该网站不仅销售投诉人的产品,还销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itzertech.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