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Tianxiaofang / Yumeijing
案件编号:D2015-185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国的Arnold & Porter。
本案被投诉人是Tianxiaofang / Yumeijing,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wang>(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0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0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10月2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10月20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1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1月2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制造、营销并销售香烟等,包括其知名商标MARLBORO的香烟等。投诉人持有以特殊字体写的MARLBORO商标(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68502)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938510)。这些商标都注册于国际类别第34类,指定商品为香烟。投诉人已注册域名<marlboro.com>。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MARLBORO产品的信息。
被投诉人的名字是Tianxiaofang及其组织名称是Yumeijing,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9月17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注册人的地址仅仅包含城市、区域和邮政编码。由于地址不完整,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形式送达。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主注册簿中,投诉人为以上MARLBORO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因此投诉人已在MARLBORO商标中创造大量商誉。多个UDRP行政专家组已确定MARLBORO商标为知名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其关联公司或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下提供的众多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没有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未以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用作为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或意外。被投诉人未对争议域名进行任何使用,而仅仅将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的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其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故意使用MARLBORO商标将互联网用户从投诉人的真实网站中转移至争议域名的网站。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这一事实支持这个恶意使用的结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特殊字体的MARLBORO商标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wang",可译为 "网"。专家组认为该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RLBORO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Tianxiaofang",其组织名称为"Yumeijing",两个名称与"Marlboro"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和产品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Marlboro"热门搜索结果。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专家组亦很难合理的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烟草行业。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此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完整,因此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方式送达。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wang>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