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ata Sons Limited 诉 USAaobama

案件编号:D2015-115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ata Sons Limited,其位于印度孟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nand & Anand,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USAaobama,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ta365.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7月4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7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7月7日,中心收到由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表示其英文很不很好。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属于其,被投诉人现在还没有启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

2015年7月1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7月1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同日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7月1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8月6日。除被投诉人之前的电子邮件外,中心没有于截止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作出的正式答辩。因此,

中心于2015年8月7日通知当事人即将开始专家组的指定程序。

2015年8月17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另一电子邮件,重申争议域名属于被投诉人,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被投诉人进一步指出,“tata”在中国代表的是“她”“他”的意思。

2015年8月19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Tata Sons Limited,其位于印度孟买市。投诉人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于1917年。投诉人是Tata集团的创立人和控股公司。TATA名称/商标取自于其创始人Jamsetji Nusserwanji Tata的姓氏。Tata集团是印度历史最悠久和最大的集团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跨国企业之一。Tata集团旗下拥有超过100家运营公司,其中有32个上市公司。2013-2014财年总收入约为1030亿美元,其中有69%的业务来自海外。Tata集团在全球各地的雇员人数超过58万人。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核心行业,如纺织、钢铁、能源、化工、酒店和汽车制造等。随着时代的变更,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又扩大至计算机及其软件、电子产品、通信、金融、零售、航空、茶叶等。Tata集团的主要公司包括:Tata Steel、Tata Motors、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TCS)、Tata Power、Tata Chemicals、Tata Global Beverages、Tata Teleservices、Titan、Tata Communications和Indian Hotels.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印度及其他50多个国家拥有TATA注册商标(如第92645号印度注册商标TATA注册于1944年)。专家组通过自行查询发现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在中国亦注册了TATA商标(如中国第1653664号TATA商标注册于2001年1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含有TATA商标的域名,如自1996年就已经注册并使用的域名<tata.com>;自2005年就已经注册并使用的域名<tataafrica.com>。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USAaobama,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本案争议域名<tata365.com>注册于2014年6月20日。争议域名目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使用,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TATA商标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2015年7月7日,中心收到由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表示其英文很不很好。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属于其,被投诉人现在还没有启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2015年8月6日之前)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但是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又收到了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再次主张其为争议域名<tata365.com>的所有人,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被投诉人称“tata”在中国代表的是“她”“他”的意思,与投诉人的集团公司没有关系。被投诉人质问为何要非法抢夺争议域名。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2015年7月1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5年7月1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TATA商标及本案争议域名<tata365.com>均以英文注册,因而面向互联网上的英文社群。

2) 投诉人为知名商标TATA的所有人与注册人。并作为当事人在大量的UDRP投诉中胜诉。这些投诉都是以英文提交的。

3) 投诉人不懂中文,而从被投诉人于2015年7月7日发送的电子邮件看,其至少懂得工作用英文。被投诉人似乎知道并能理解案件的主要问题,如侵权、仲裁、域名、非法等。

2015年7月13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为:被投诉人不懂英文。

2015年7月17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参见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专家组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语言请求后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此外,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进行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被投诉人的中文电子邮件,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该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于1917年,为世界最大的跨国企业之一。投诉人在印度及其他50多个国家拥有TATA注册商标。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在中国亦注册了TATA商标(如第1653664号TATA中国商标注册于2001年)。

争议域名<tata365.com>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TATA商标,仅在商标后添加了阿拉伯数字后缀“365”。该数字不足以减轻争议域名与TATA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程度。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tata365.com>与投诉人的上述TAT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TATA商标。投诉人在全球拥有众多TATA及类似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在全球有超过58万名员工。投诉人的集团旗下拥有超过100家运营公司。2013-2014财年总收入约为1030亿美元,其中有69%的业务来自海外。

投诉人在UDRP下对TATA中国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根据被投诉人在上述电子邮件中的简短回复,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注册有TATA及TATA相关商标。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第1653664号TATA商标注册于2001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4年)。标有TATA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已在多个国家广泛地销售与提供。

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亦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解释选择<tata365.com>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TATA商标的全部,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可能会令人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并且,投诉人的TATA商标在很多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TATA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参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此外,争议域名<tata365.com>从2014年6月被注册至今,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使用。同时,根据投诉人的证据及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争议域名<tata365.com>似乎从注册至今也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而是处于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的状态。

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LEGO Juris A/S 诉 lihailiangWIPO 案件编号 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2.0的第3.2段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投诉人拥有知名商标;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隐瞒身份;及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对TATA注册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标有投诉人TATA商标的商品已在世界多国广泛地销售与提供。所以专家组认为,即使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未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的TATA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在本案中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Han YaobinWIPO 案件编号 D2014-0654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ata365.com>转移给投诉人Tata Sons Limited。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8月24日


1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