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rundfos Holding A/S 诉 nanjing meitong maoyiyouxiangongsi

案件编号:D2015-11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rundfos Holding A/S,其位于丹麦比耶灵布罗。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romann Reumert,其位于丹麦。

本案被投诉人是nanjing meitong maoyiyouxiangongsi,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rundfosnj.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E-Business Services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7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7月6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7月9日,投诉人提供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未在截止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8月4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8月3日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

2015年8月21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5年8月27日,投诉人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投诉人指出投诉人维持其在投诉书中作出的陈述。因此,补充材料仅涵盖与法律基础相关的补充评论。但是投诉人并没有说明为何这些补充评论未能在提交投诉书时作出。鉴于此,专家组决定不接受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2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Grundfos Holding A/S,其位于丹麦比耶灵布罗,为1945年成立的Grundfos Group(格兰富集团)的一部分。Grundfos Group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且领先的泵类产品的生产商之一。每年Grundfos Group生产超过了一千六百万个泵,是世界上最大的循环泵生产商,其产品覆盖了全球市场的50%左右。截至到2014年,Grundfos Group在全世界超过55个国家拥有80多家公司,拥有大约一万九千名雇员,且2014年的净周转资本超过了美金41亿元。

投诉人自1946年就注册了GRUNDFOSS商标,并于1967年将该商标改为GRUNDFOS商标。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拥有GRUNDFOS注册商标,包括中国(如第G866683号GRUNDFOS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注册于2005年1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含有GRUNDFOS商标的域名推广其产品,如域名<grundfos.com>。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nanjing meitong maoyiyouxiangongsi(南京美通贸易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被投诉人称其于2006年成立,主要从事泵类的经销。本案争议域名<grundfosnj.com>注册于2011年2月15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GRUNDFOS为驰名商标。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GRUNDFOS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归被投诉人合法拥有。理由如下: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没有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其合法注册的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和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行为存在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注册商标GRUNDFOS享有权利。投诉人的GRUNDFOS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Grundfos Group使用GRUNDFOS商标以生产和销售其泵类产品。

争议域名<grundfosnj.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整个GRUNDFOS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他词语,均可认为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 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WIPO 案件编号 D2009-0610。

争议域名<grundfosnj.com>的主体部分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GRUNDFOS商标之后添加了“nj”。专家组认为,“nj”很可能为中国南京“Nan Jing”的拼音首字母缩写(被投诉人就位于南京)。因此,专家组认为仅仅添加上述后缀,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GRUNDFOS商标有效区别开来。相反,可能加剧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南京设立的公司网站。参见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诉 A.B.B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7-1466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 WUFACAIWIPO 案件编号 D2006-0768Jurlique International Pty Ltd 诉 Domains by Proxy, Inc. / troy ho, WIPO 案件编号 D2011-1237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GRUNDFO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使用争议域名销售Grundfos Group的产品并没有征得投诉人的同意。被投诉人也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主张,其公司经销28个国际国内品牌水泵,投诉人的产品只是其中之一。被投诉人提供了产品栏目以佐证其主张。其次,被投诉人称其与投诉人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一直合作至今(但是被投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主张),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以销售GRUNDFOS品牌的产品。专家组访问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注意到该网站首页左上角写有“美通贸易”和中部显示有投诉人的GRUNDFOS商标,并在联系方式页面除写有“南京美通贸易有限公司”外,还在其下明确标有“格兰富南京”。2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该行为很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相信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或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被投诉人在该网站的产品展示栏目,除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外,还销售第三方(很可能是投诉人竞争者)的各类产品如埃梯梯ITT、威乐WILO、川源GSD等。即使被投诉人真的是投诉人的合作方或甚至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该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及在该网站上销售其他第三方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V. 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1-0903.

此外,被投诉人的名称为“nanjing meitong maoyiyouxiangongsi”(南京美通贸易有限公司),与“Grundfos”无关,亦无有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说服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包括中国。投诉人在中国亦对GRUNDFOS享有注册商标权。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销售包括GRUNDFOS品牌在内的泵类产品,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GRUNDFOS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行为会令人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参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该知道投诉人的GRUNDFOS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的GRUNDFOS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该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专家组在第6.B.段中的分析,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还在该网站的联系方式页面,写有“格兰富南京”字样和其他信息等。3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存在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南京的代理商或经销商设立的网站的可能性。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除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外,还销售可能与投诉人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各种产品。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构成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网站或被投诉人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grundfosnj.com>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9月4日


1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

2 被投诉人的网站:“http://grundfosnj.com”。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

3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