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Shao Hong Yin

案件编号:D2015-07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国的Arnold & Porter。

本案被投诉人是Shao Hong Yin,其位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classics.mobi>(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4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4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4月2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4月29日及2015年5月4日,被投诉人多次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其不懂英文只懂中文。2015年5月1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中文翻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5月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5月24日。除被投诉人先前向中心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中心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6月8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制造、营销并销售香烟等,包括其MARLBORO商标名下的香烟等。

投诉人是美国第68,502号商标MARLBORO的持有人,该商标注册于1908年4月14日,指定用于香烟等商品。

投诉人亦是域名<marlboro.com>的持有人。

被投诉人于2015年2月6日注册争议域名<marlboroclassics.mobi>。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着(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a) 投诉人(和各前身实体)自1883年起开始制造并销售MARLBORO香烟等,该品牌的近代历史始于1955年。数十年来,投诉人一直就其烟草和香烟相关产品使用MARLBORO商标及其变体。

(b) 投诉人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在美国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通过上述广泛宣传与使用,MARLBORO商标取得了极大的声誉,可算是世界知名商标。

(c) 投诉人已注册域名<marlboro.com>,该域名指向投诉人的网站“www.marlboro.com”,经过年龄验证的年满21岁的成年吸烟者可通过该网站获得有关投诉人及其MARLBORO产品的信息。

(d)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的主注册簿中,投诉人为第68,502号商标MARLBORO 的持有人。经过注册与使用,投诉人对其MARLBORO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e) 当域名中包含了投诉人的完整商标时,之前多个UDRP专家组曾裁定该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在MARLBORO商标后添加通用词语“classics”,并不会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添加“.mobi”等通用顶级域名在裁定争议域名是否与受保护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过程中,并不相关。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和其关联公司和其MARLBORO商标下提供的产品,并无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投诉人从未以明示或暗示许可、授权或同意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

(b) 据投诉人的所知与所信,被投诉人从未以“Marlboro”这个名称为人所知。另外,与争议域名有关的WhoIs纪录并未确定被投诉人的名称为“marlboroclassics.mobi”。

(c) 据投诉人的所知与所信,被投诉人未寻求或取得与“Marlboro”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商标注册。

(d) 投诉人的商标独具特色。被投诉人通过利用MARLBORO商标的公众认知度,有意将试图访问投诉人网站的互联网用户,转移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然,被投诉人的此等作为不为合法。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对MARLBORO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鉴于MARLBORO商标的声誉,若被投诉人称其在不知悉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简直令人难以置信。

(b) 通过简单的搜素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MARLBORO商标作为其烟草产品的来源标识符。通过基本域名搜索、互联网搜索和搜索随时可在线访问的USPTO记录,亦可发现投诉人对MARLBORO享有商标权利。

(c)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依照之前多个UDRP专家组的裁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却不积极使用的行为,可推断为恶意使用。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除上述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即表示其不懂英文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注册机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被投诉人称其不懂英文,拒绝以英文为沟通的语言,并表示只懂中文。投诉人随后提交了投诉书中文翻译本。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是中文并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附件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至少自1955年起已持续使用MARLBORO商标销售其香烟等产品。专家组同意,MARLBORO品牌的香烟等产品至少在美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自1908年在美国对MARLBORO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也是<marlboro.com>域名的持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MARLBORO享有商标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为<marlboroclassics.mobi>,主体部分由“marlboro”和“classics”组成,其中的“marlboro”字样与投诉人的商标MARLBORO完全相同。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即在MARLBORO商标后添加通用词语“classics”,并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有效的区分开来。而“classics”可译为“高品质”或“经典”。消费者会被误导以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基于MARLBORO系列商标而注册并为投诉人所有。而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在通常情况下,也不用考虑“.mobi”等通用顶级域名。所以,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此外,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MARLBORO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许可、授权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MARLBORO商标。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和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的姓名为“Shao Hong Yin”并不包括“marlboro”或“marlboroclassics”或与其相似的字样。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而,除上述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即表示其不懂英文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并未针对投诉书中的主张作出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使用在香烟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为若称被投诉人在不知悉投诉人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似乎不可归入政策第4条(b)项的任何一个情形。但是第4条(b)项只是举例说明了可以证明恶意的情形,专家组可以根据个案案情通过其他情形认定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特别是在在相关烟草行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第3.2段)。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classics.mobi>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