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Gervais Danone 诉 shilirong

案件编号:D2015-05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Gervais Danone,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shilirong,其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anone-bi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Nawang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3月2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4月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5年4月1日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4月2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其中包括了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详细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4月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4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5月14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Compagnie Gervais Danone,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是全球最大的乳制品供应商之一和全球第二大瓶装水与婴儿食品供应商。投诉人现在拥有世界新鲜乳制品市场26%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140个国家有售。早在1987年,投诉人就开始在中国投资,并成为中国农业食品市场的活跃参与者。投诉人在中国拥有10000多名员工。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拥有DANONE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DANONE商标注册证显示投诉人注册该些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中国注册商标第947448号DANONE商标注册于1997年)。投诉人还拥有含DANONE商标的域名,如<danone.com>(注册于1995年12月14日)、<danone.com.cn>(注册于2001年10月17日)及<danone-bio.cn>(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等。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shilirong,其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本案争议域名<danone-bio.com>注册于2014年11月8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且在先注册的域名几乎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DANONE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anone-bio.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2015年4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5年4月2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进行答复。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投诉人在中国以Bio品牌商业化其Activia产品,并在中国使用域名<danone-bio.cn>。“Bio”是法语“有机产品”(“organic”)的意思。使用该词表明被投诉人有非中文的语言知识。

2) 被投诉人使用拉丁字母注册了众多(约2900个)域名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此点。

3) 投诉人位于法国,不懂中文。如果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不得不使用专业翻译服务,其花费可能高于行政程序费用,会给投诉人带来很重的经济负担。

4) 英语现今是处理国际关系使用的主要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进行答复。

2015年4月8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反对该请求。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进行答复,也没有按时递交答辩书。然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花费大量时间。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进行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该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注册商标DANONE享有权利(具体分析见第4部分)。

争议域名<danone-bio.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整个DANONE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均可认为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通常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他人的整个商标并添以描述性或非可区分性词汇的情形并不能避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 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WIPO 案件编号 D2009-0610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诉 CPIC NET and Hussain SyedWIPO 案件编号 D2001-0087

争议域名<danone-bio.com>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DANONE商标之后添加了连字符“-”及代表有机产品的“bio”一词。专家组认为仅仅添加上述连字符及描述性词汇,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有效区别开来。相反,可能加剧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注册的众多域名中的一个(比如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并使用域名<danone-bio.cn>)。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DANON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DANONE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没有解释为何选择“danone”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使用。专家组还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包括中国,经营发展。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有DANONE商标。投诉人早于1987年就开始在中国投资,并成为中国农业食品市场的活跃的参与者。投诉人在中国拥有10000多名员工。附有DANONE商标的产品已在中国广泛地销售且为公众知晓。

被投诉人未提出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DANONE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人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DANONE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该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标有“蓝互动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发布各类新闻和文章。专家组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发现,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还在该网站首页标示有“danone-bio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发布各类新闻和文章。1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很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构成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令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以牟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此外,专家组亦对被投诉人将网站上的公司名称由“蓝互动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变更成“danone-bio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目的存疑。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anone-bio.com> 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6月8日


1 http://danone-bio.com/index.html (专家组访问该网页日期为2015年6月8日)。专家组可以对公共记录进行有限的事实搜索,见WIPO Overview 2.0, 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