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 Mei Han
案件编号:D2014-044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第一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本案第二投诉人是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上海市。以上第一和第二投诉人合称“投诉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本案被投诉人是Mei Han,其位于中国河南省新乡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tudou.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3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3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4年4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4月5日,投诉人向中心提出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日期内对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4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4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4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5月9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查明,第一投诉人在中国至少自2010年4月14日起已相继在包括第41类的多个类别上注册了9个YOUKU优酷、优酷YOUKU.COM或YOUKU商标。第二投诉人在中国至少自2010年2月28日起已相继在包括第38类的多个类别上注册了16个TUDOU、土豆网或土豆网TUDOU.COM商标。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合并后自2013年6月28日起共同在中国在包括第41类和第42类的多个类别上注册了21个YOUKU TUDOU和优酷土豆商标。
被投诉人于2011年3月10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含有各类点击付费广告(Pay Per Click)的网站链接,并且在该网站上推广与投诉人的名称和投诉人的商标密切相关的“优酷电影”、“土豆网电视剧”链接,同时还推广具有商业因素的订票网和企业招聘网链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提出,第一投诉人的YOUKU及优酷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优酷网于2005年创立于中国,其“YOUKU优酷”视频网站于2006年正式上线,是全球第二(仅次于Youtube)、中国第一视频网站。2010年12月8日,优酷网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Youku Inc”),成为中国第一家在海外规模上市的视频网站,全球首家独立上市的视频网站。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推广,第一投诉人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取得过诸多荣誉,其中包括亚洲百强称号、卓越雇主称号、中国互联网峰会最具人气视频网站称号、中国互联网品牌竞争力排行榜冠军称号等。第一投诉人还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新企业奖。
投诉人还提出,第二投诉人的TUDOU及土豆网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土豆网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是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视频平台,也是全球最早上线的视频网站之一。土豆网目前视频总数接近7900万,有近1亿的注册用户。根据调研公司艾瑞的数据,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12月,土豆网每月独立访问用户数量从1.82亿增长到2.27亿;每月视频播放量从26亿次翻番到52亿次。2011年8月17日,土豆网成功实现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名为“Tudou Sites”。
投诉人还提出,根据互联网研究机构“易观国际”2011年Q4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收入份额统计,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分别以21.8%和13.7%列第一和第二位。2012年3月12日,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合并后,总的网络视频用户超过3亿,覆盖率接近80%。
投诉人主张,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为了支持上述主张,投诉人提出了相应理由和证据。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英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当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中心于2014年4月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书。投诉人在回复时提出了使用中文进行本案行政程序的请求并且提出了理由。投诉人认为,本案当事人均位于中国,投诉人是中国公司,被投诉人是中国个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所以请求本案以中文进行。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这一请求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双方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如果反对该请求必须明确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如果未提出意见,则视为不反对使用中文进行本案行政程序。在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之后,被投诉人有诸多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或者明确提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并考虑了投诉人提出的理由,决定本案行政程序以中文进行并且认为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任何当事一方造成不公平,并有利于该行政程序快速及高效地进行,符合政策及规则的精神。
6.2 多个投诉人合并审理
在本案中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共同提交了本案投诉书。如第4.部分所述,第一投诉人在中国拥有YOUKU等注册商标。第二投诉人在中国拥有TUDOU等注册商标。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合并后自2013年6月28日起共同在中国注册了YOUKU TUDOU等商标。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对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各自的权利以相似方式造成了影响,因此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以共同投诉人名义提出本案投诉书应当得到允许。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16段。
6.3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以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在争议域名<youkutudou.com>中,“youkutudou ”为争议域名主体部分,“.com”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youkutudou”完全包括了第一投诉人的YOUKU及第二投诉人的TUDOU商标。此外,投诉人的YOUKU及TUDOU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专家组通过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youkutudou”系由第一投诉人的YOUKU商标及第二投诉人的TUDOU商标合并构成。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和材料,专家组确认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在网络视频领域有大量的商业活动,在中国占据了很高的市场份额,在其业务领域内获得过多个荣誉,第一及第二投诉人的商标YOUKU 和TUDOU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注意到,许多在先的UDRP案件的专家组认为,如果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则可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例如Oki Data Americas, Inc.诉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1-0903 和 CSC Holdings, Inc.诉Elbridge Gagne, WIPO 案件编号D2003-0273)。对此问题本案专家组与上述案件专家组意见相同。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youkutudou”完整地包含了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的商标YOUKU和TUDOU,同时,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的YOUKU和TUDOU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分别与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的商标YOUKU和TUDOU混淆性相似。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域名;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YOUKU和TUDOU的争议域名,并在相应网站“www.youkutudou.com”上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土豆网及优酷,用以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尽其可能说明并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和举证,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含有各类Pay Per Click的网站链接,并在未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含有“优酷电影”、“土豆网电视剧”等链接,而优酷和土豆网分别为投诉人的商标文字。被投诉人这种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政策第4(c)(i)条所定义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和材料,专家组确认,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在网络视频领域有大量的商业活动,在中国占据了很高的市场份额,在其业务领域内获得过多个荣誉,第一及第二投诉人的商标YOUKU 和TUDOU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还查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除含有“优酷电影”、“土豆网电视剧”等链接外,还含有航班订票网站、廉价订票网站、企业招聘网站等链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中国是知名度很高的公司,通过大量的经营活动和推广宣传,第一投诉人的商标YOUKU优酷及YOUKU和第二投诉人的商标 TUDOU及土豆网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被投诉人作为中国个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或不可能不知晓第一及第二投诉人商标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被投诉人将第一及第二投诉人的商标YOUKU和TUDOU简单组合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注册争议域名,并且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推广与第一及第二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密切相关的“优酷电影”、“土豆网电视剧”链接外,同时还推广具有商业因素的订票网和企业招聘网链接。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就熟知第一及第二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巨大影响。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意图在于利用第一及第二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吸引互联网用户,以牟取商业利益。根据政策第4(b)(iv)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之一是:“通过使用该域名,你方故意试图通过在你方的网站或网址或者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因而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tudou.com>转移给投诉人。
Yo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