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诉 yang juan

案件编号:D2013-152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亚达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yang juan,其位于中国湖北省孝感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mway8.com>(“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8月3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9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9月1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9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0月1日。被投诉人于2013年9月13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3年9月2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和注册了多个AMWAY商标,用于生产和销售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科技产品等多种产品。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于2011年8月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amway8.com>,至今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AMWAY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mway8.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中心除于2013年9月1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外,此后还陆续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若干电子邮件。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amway8.com>是其合法注册的,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权。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投诉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已经在中国获得了关于AMWAY及图和AMWAY安利及图商标的注册,其中AMWAY文字均在商标标识中清晰可辨、具有显著性。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amway8.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 “amway8”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MWAY及图相比,仅增加了不具有显著性的数字“8”及省略了无法在域名系统中注册的图形成份,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MWAY及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amway8.com>与投诉人的商标AMWAY及图混淆性地近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2004 年就在中国上海做过安利直销”,2011年注册了争议域名<amway8.com>,后使用该争议域名建立了网站,“测试了解中国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情况”,“网站里面是有安利产品的图片”。同时被投诉人主张,“网站的访问量基本为0,所以不是盈利网站”。被投诉人还在答辩书中提出其“合法拥有域名amway8.com的几个理由”,主张争议域名并未侵犯投诉人的商标权。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提出的所谓合法拥有争议域名的理由,要么与本案争议无关,要么无法证明被投诉人根据政策第4条(c)项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虽然被投诉人主张其所建立的争议域名网站不是营利性网站,但是投诉人提供的公证证据证实,争议域名网站擅自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MWAY及“安利”,并销售未经投诉人授权的保健品。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既非善意的在先使用,也非无商业性目的的合理使用。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交的公证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amway8.com>上使用“安利Amway单品”字样及大量投诉人保健品的图片。被投诉人自称“美国原装进口安利专卖”,销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保健品,并有“正品质量保障”、“货到付款”等商业性内容。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者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达到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以牟取商业利益,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拥有AMWAY的商标,故意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amway8.com>,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争议域名的网站“www.amway8.com”,擅自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商标销售保健品,足以令访问该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对于该网站及其销售商品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产生混淆和误解。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构成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就“amway8”不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商标法》第52条1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注册并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AMWAY近似的争议域名<amway8.com>,并在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MWAY和“安利”以销售与投诉人相同的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直接冲突,构成对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mway8.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