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Quinn Insurance Ltd 诉Chen Bao Shui

案件编号:D2010-045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Quinn Insurance Ltd,其位于爱尔兰共和国都柏林。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Bao Shui,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争议域名是<quinndirect.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ebei Guoji Maoyi (Shanghai) LTD aka HEBEI INTERNATIONAL TRADING ( SHANGHAI) CO., LTD dba HebeiDomains.com (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0年3月2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3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回复确认注册人信息,并同时提供域名注册信息保护下的真实注册人的有关信息,并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2010年3月29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向投诉人提供注册机构披露的域名注册信息保护下的注册人有关信息,并邀请其修订投诉书。投诉人于2010年3月31日提供了投诉书修正本。

2010年3月29日,中心以中英双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同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2010年4月2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出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4月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4月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4月26日。

2010年4月9日及4月19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两封电子邮件,请求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中心确认收到上述邮件,并向被投诉人指出:为了保留专家对程序语言的自由裁量权,中心决定接受英文投诉,但中心继续用中英双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并将接受以英文或中文提交的答辩。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和/或者是否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的翻译件需要由行政专家组(将被指定的)最终决定。2010年4月26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答辩书。

2010年5月7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0年5月12日,行政专家组指示中心向当事双方发出第1号行政专家组裁决,指令投诉人在此行政裁决之日起10天内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并用中文标注附件名称。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5天之内就限于投诉书中文翻译本有关的事项提交评论。

2010年5月27日,投诉人请求延期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中心于同日将该请求转交给行政专家组。专家组于同日指示中心通知当事双方,允许投诉人在2010年6月3日之前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5天之内就限于投诉书中文翻译本有关的事项提交评论。

2010年6月3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及附件的中文翻译本。同日,中心确认收到上述文件并将文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就投诉书中文翻译本提交任何评论。

鉴于此行政裁决及相应程序,行政裁决的届满日期推迟至2010年6月15日。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奎恩保险有限公司(Quinn Insurance Ltd)于1995年11月在爱尔兰都柏林进行公司注册。作为一家保险服务提供商,投诉人不仅在爱尔兰,而且还在比利时、荷兰和英国建立了很高的声望。投诉人利用互联网上的许多比较网站进行市场营销,该公司2007年的营业额已超过100万英镑。 投诉人于2007年8月将Quinn Direct和Quinn Direct Insurance进行了商业名称注册。

投诉人的集团公司于2009年1月获准注册欧盟商标QUINN INSURANCE,商标注册号为006307334。

被投诉人于2009年12月2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5.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Quinn Insurance Ltd于1996年在都柏林成立,另外其是欧盟注册商标QUINN INSURANCE的持有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权益。投诉人曾试图与注册人进行联系,以确认其权利状况,但未收到注册人或注册机构的答复。此外,没有其它公司或组织曾经注册过类似商标,亦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5.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来误导消费者,吸引消费者登陆其网站,推广投诉人竞争对手的服务。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其故意注册争议域名误导消费者和损害投诉人的商誉。另外,投诉人还主张,争议域名所采用的“ 点击付费广告”网址链接到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页,这一事实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时对投诉人的商标有所了解,其使用代理服务来隐藏身份进一步证实了其恶意。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quinndirect.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称,其无法理解英文投诉书的内容,无法做出相应的回复。但其辩称,在中国,并没有一家公司的名称是“Quinn direct”,之前也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

被投诉人进一步提出,争议域名是其不久前购买的,“猜想有可能是出售方恶意注册争议域名,高价卖出,再尝试以这种方式取回此域名” 。但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被投诉人随后在答辩书中列举了一篇商标和域名注册的网络文章以及《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作为答辩内容。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根据行政专家组裁决而补充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后未作任何评论。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请求转让争议域名的主张要获得专家组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在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书中列举下述理由以请求本行政程序的语言采用英文。投诉人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投诉人在过去一年与之前的注册人联系均采用英文;

2. 投诉人在英国,不通晓中文,亦不通晓其它东方语言。

专家组曾在诸多先前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所用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所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 (Zumba Fitness LLC v.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 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 。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行政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上述理由不是很充分。但是专家组同时注意到争议域名由英文单词组成,并且争议域名网站上提供的都是英文的点击付费链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程度了解。

为了避免对被投诉人造成可能的偏见,根据规则第10(b)和11(b) 条的规定,专家组作出第1号行政专家组裁决,指令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并用中文标注附件商标证和商业登记资料的附件名称。

鉴于上述理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专家组采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quinndirect.com>由“quinn”和“direct”两个单词组成。投诉人的注册商标QUINN INSURANCE的显著部分是QUINN。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仅有后部分“direct”不同。“direct”作为一个普通英语词语,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QUINN有效区别开来。

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业名称Quinn Direct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quinndirect.com>与投诉人的QUINN INSURANC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的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指出,其并未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QUINN INSURANCE注册商标或Quinn Direct商业名称。在投诉人已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被投诉人对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在答辩中反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对QUINN INSURANCE注册商标拥有权利。投诉人使用Quinn Direct作为其商业名称。 投诉人及其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注册和正在使用<quinn-direct.com>网站。

争议域名<quinndirect.com>网站的显著位置有大量关于汽车、家庭、旅行及健康等与保险有关的点击付费链接,此外网页的下部分还设有其它多个类别的点击付费链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均符合政策第4(b) ( iv)条的规定。即: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

投诉人的服务领域是保险业,而被投诉人通过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网站销售或许诺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方面的服务,使网络用户混淆其与投诉人的区别,并因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或其商标的声誉销售或提供竞争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构成恶意使用。

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且销售与投诉人相竞争产品的行为,亦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这一行为构成恶意注册。被投诉人辩称其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争议域名,这一理由并不能免除其在获得域名时应当尽到的政策第2条所规定的保证及注意义务。根据政策的目的,购买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域名注册(MC Enterprises v. Mark Segal (Namegiant.com), WIPO 案件编号D2005-1270)。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者。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quinndirect.com>转让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