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 卓思凯(Zhuo Si Kai)

案件编号 DCN2022-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卓思凯(Zhuo Si Ka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imimetavers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22年1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1月1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2年1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2月7日。中心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被投诉人的两封电子邮件。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中心于2022年2月8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22年2月1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投诉人旗下的TIMI Studio Group(天美工作室群)专注于开发各类游戏。投诉人自2018年起在中国注册“TIMI及图”商标。例如,于2018年4月14日注册的第23831899号“TIMI及图”商标。

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专家组查证,争议域名现在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此外,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投诉人亦主张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其已多次抢注包含投诉人其他商标的域名。所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密切关注投诉人的业务及商标申请情况,并据此针对性抢注域名,以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正式的答辩书,但在电子邮件中称,“请注意,我正在申请‘缇米’商标,我没有做任何侵犯贵公司商标的事情,我也保证绝不做。如果你的委托人想转让这一领域,你请作出合理的报价(成本,管理费,转让费),因为你可能知道。有因此,许多公司恶意使用仲裁或诉讼来获得他们想要的域名。请明白这一点。”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TIMI及图”的多个中国商标注册,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8年4月14日核准注册的第23831899号“TIMI及图”商标。

投诉人举证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TIMI及图”商标已经获得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专用权。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timimetaverse.cn>,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通用字符“.cn”,主要部分由“timimetaverse”组成,分成“timi”与“metaverse”两部分。前一部分“timi”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后一部分“metaverse”一般是指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网络世界,中文翻译为“元宇宙”。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IMI及图”虽然是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但是其中的文字部分“TIMI”清晰可辨,具有显著性。争议域名主要部分”timimetaverse”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字符“timi”置于起首显要位置,即便在其后附加表示“元宇宙”的词语“metaverse”,也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持有关于TIMI的商标注册,对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依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举证责任从而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就争议域名或主要部分“timimetaverse”享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称“正在申请‘缇米’商标”。但是,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除依法被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外,只有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才享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商标注册申请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就“缇米”或“timi”享有合法权益。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解决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亦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被投诉人未能推翻投诉人的初步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timimetaverse”享有合法权益。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之前,投诉人的“TIMI及图”商标已经注册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被投诉人称,“我正在申请‘缇米’商标”,“如果你的委托人想转让这一领域,你请作出合理的报价(成本,管理费,转让费)”。

被投诉人的陈述证明,被投诉人不仅注册与投诉人“TIMI及图”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而且正在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关于TIMI Metaverse的项目已经发布,并获得媒体广泛报道。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表明,其存在模仿、抄袭投诉人“TIMI及图”商标的故意。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后,并未实际使用。投诉人指控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在本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支付“成本,管理费,转让费”作为向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的条件,要价明显超出争议域名的注册费用。

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就是为了向投诉人出售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明显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本案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imimetaverse.cn>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