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alli Chinnasami Chetty 诉 朱鑫鹏 (zhu xin peng)

案件编号 D2021-37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Nalli Chinnasami Chetty,其位于印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e Penning & De Penning,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朱鑫鹏 (zhu xin p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onalli.sho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1月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11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确认法院共同管辖权。本中心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及12月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1年11月1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虽然于2021年11月15日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以及如上述提交了中文投诉书修正本,但是其提交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涉及到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24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同日,专家组要求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电子邮件。专家组要求投诉人于2022年1月27日之前向中心确认其请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英文还是中文。专家组还邀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确认发表评论,并于2022年1月29日之前将此类评论提交给中心并抄送投诉人。2022年1月25日及1月26日,投诉人确认其已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并要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人的确认作出任何评论。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合伙公司,成立于1928年。投诉人制造和销售服装和成衣、时尚配饰、纺织品等。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拥有NALLI注册商标和以特殊字体写的NALLI注册商标,例如:

商标

国家

商标编号

注册日期

商品类别

NALLI(特殊字体)

印度

472754

1993年2月15日

24

NALLI

美利坚合众国

2444608

2001年4月17日

24、25

NALLI(特殊字体)

欧洲联盟

001373786

2005年3月7日

24、25

NALLI(特殊字体)

印度

903811

2005年3月14日

25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于1998年4月28日注册了<nalli.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根据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的信息,被投诉人的联系地址在中国,但是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的联系地址在荷兰。

争议域名于2021年9月13日注册。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出售鞋类。该网站是英文的,其顶部显示“onallia”,其标题显示一个“ONALLI”及鞋的标志。网站上出售的鞋子上的标签显示“BJ”。价格以欧元显示。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首先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ALLI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许可被诉人使用其NALLI商标或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售卖商品,与投诉人在NALLI商标下的商业利益密切相关。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显然不合法,仅为利用投诉人NALLI商标的商誉和信誉。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投诉人的商标NALLI的广泛信誉和商誉,被投诉人必定知悉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的意图似乎是歪曲与投诉人的关系,并将客户引向提供与投诉人商业利益关联的商品的网站。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及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有关注册机构告知了中心,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最终确认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解释翻译后的投诉书仍然包含关于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的请求是因为根据官方翻译标准,翻译人员并不能篡改投诉书原有的内容。鉴于此,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NALLI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NALLI商标。其余部分为字母“o”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即“.shop”)。虽然字母“o”位于商标之前,但是NALLI商标还是能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该字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ALLI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鞋类。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ALLI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NALLI商标或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此外,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关于上诉第二种情形,被投诉人的名称为“朱鑫鹏 (zhu xin peng)”,与争议域名无关。虽然被投诉人的网站在顶部显示“onallia”和其标题显示一个“ONALLI”及鞋的标志,但是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1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NALLI商标字样,仅在商标之前添加字母“o”。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主要部分“onalli”无任何含义。经过投诉人的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NALLI商标在服装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网站出售鞋类,与服装同属时尚行业。 此外,被投诉人在网站上使用英文开展业务。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争议域名的说明。 鉴于此,从盖然性权衡来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投诉人的NALLI商标,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是基于该商标的商誉。

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出售鞋类。鉴于此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的规定。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结论,反而可能成为构成恶意的进一步证据。

因此,综合本案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onalli.shop>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