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 LLP),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MaJun(马骏),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1”)和N H, yyy,其位于菲律宾(“被投诉人2”)。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分别是<wynn511.com>、<wynn512.com>、<wynn515.com>、<wynn516.com>、<wynn517.com>、<wynn518.com>、<wynn519.com>、<wynn521.com>、<wynn522.com>、<wynn525.com>和<wynn6789.com>,上述所争议的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以及<wynn526.com>、<wynn527.com>、<wynn528.com>、<wynn529.com>、<wynn551.com>、<wynn552.com>、<wynn556.com>、<wynn557.com>、<wynn558.com>和<wynn559.com>,上述所争议的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上述所争议的域名以下统称“争议域名”。22net, Inc.和GoDaddy.com, LLC 以下统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8月3日收到中文投诉书。2020年8月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8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8月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8月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20年8月5日以英文和中文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20年8月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对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发表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9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由于投诉书通知存在问题,中心于2020年9月14日通知被投诉人其有从即日起的5天时间告知本中心其是否愿意参与本行政程序。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
2020年9月22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投诉人为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是一家在美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人是Wynn Resorts, Limited(“Wynn Resorts”)的全资子公司。Wynn Resorts及其关联公司是度假酒店设计者、发展商及营运
商,旗下酒店结合了豪华的酒店客房、高端零售、高级餐饮及娱乐设施、会议空间、赌场以及顶尖的顾客服
务。其中包括美国拉斯维加斯的Wynn Las Vegas及Encore at Wynn Las Vegas度假酒店,以及三个进驻中国澳门市场的Wynn Macau、Encore at Wynn Macau及Wynn Palace。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WYNN和永利商标,其中包括中国第5619194号和第5619197号WYNN商标,均注册于2009年10月21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41类服务;中国第18375788号和第3808581号永利商标,分别注册于2017年3月7日和2006年3月21日,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1类和第43类服务;以及中国第5516993号和第5516992号WYNN商标,均注册于2009年9月28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和第41类服务。
此外,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其WYNN商标的域名,包括<wynnresorts.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5月2
日)、<wynnlasvegas.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7月23日)、<wynnpoker.com>(注册日期为2001年2月14日)、<wynnpalace.com>(注册日期为2001年4月6日)及<wynnmacau.com>(注册日期为2002年7月11日)等。
被投诉人于2020年6月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域名。所有争议域名均指向同一个展示有“WYNN永利国际”的中文博彩网站。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WYNN商标高度相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被投诉人在“wynn”后加上没有任何显着性及独特性的随机数字组合如“511”及“512”等并不会降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WYNN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指出“.com”是在判断商标是否与争议域名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无须理会的域名后缀。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或使用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名字为域名或作其他用途。投诉人表示WYNN商标的名气以及投诉人首次使用WYNN商标早于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亦表示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的名字与争议域名有任何关联。
此外,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用了投诉人的WYNN、永利驰名商标并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经营与投诉人性质相同的博彩业务,显然有意图误导互联网使用者,并以此谋取非法及不正当的商业利润。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悉投诉人的WYNN商号及商标。被投诉人未经授权使用多个投诉人商标(如WYNN、永利)并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宣传与投诉人性质相同的博彩业务,误导或欺骗互联网使用者相信其与投诉人有关或受投诉人授权,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此外,投诉人亦怀疑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规避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 诉 MaJun aka Jun Ma,WIPO 案件编号 D2020-0584及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 诉Ma Jun aka MaJun,WIPO 案件编号 D2020-0861对其不利的判决,并阻挠及增加投诉人维护其WYNN商标知识产权的成本和精力。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有21个争议域名并且涉及似乎两位不同的注册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请求将争议域名合并进行审理并基于以下理由主张各被投诉人实际上为同一人/实体:
(1) 所有争议域名均导向相同的网页介面,而网页底部显示的联络资料亦相同;
(2) 所有争议域名均于2020年6月注册;
(3) 所有争议域名命名方式统一,均由“wynn”作为前缀及数字作为后缀;
(4)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所使用的电子邮箱一致,因此很有可能是以同一个电子邮箱地址统一地控制及管理所有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各被投诉人实际上为同一人/实体。此外,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未提出异议。依照先前UDRP专家组裁决中涉及的原则,本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主张合并审理本行政程序的请求。(参见Speedo Holdings B.V. 诉 Programmer, Miss Kathy Beckerson, John Smitt, Matthew Simmons,WIPO 案件编号 D2010-0281。)
注册机构分别确认争议域名<wynn511.com>、<wynn512.com>、<wynn515.com>、<wynn516.com>、<wynn517.com>、<wynn518.com>、<wynn519.com>、<wynn521.com>、<wynn522.com>、<wynn525.com>和<wynn6789.com>使用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1),而争议域名<wynn526.com>、<wynn527.com>、<wynn528.com>、<wynn529.com>、<wynn551.com>、<wynn552.com>、<wynn556.com>、<wynn557.com>、<wynn559.com>和<wynn558.com>使用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英文(被投诉人2)。投诉人提出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1) 所有争议域名均导向相同的网页介面,内容均为简体中文,因此被投诉人2理应通晓及熟知中文。
(2) 被投诉人2在注册其名下的争议域名时指自己位于的城市为菲律宾“Kui Song Shi”,即菲律宾奎松市的中文拼音,而非英文Quezon City,可见被投诉人2理应通晓及熟知中文;
(3)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实际上为同一人/实体,被投诉人1注册的争议域名使用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因从被投诉人2理应通晓及熟知中文;
(4) 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负担和产生不必要的翻译费用。
被投诉人对上诉投诉人的请求未提出异议。
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除非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但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有权另行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
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对行政程序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第4.5.1节)。本案中,中心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通知,但是被投诉人选择不作答辩且亦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专家组可以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或英文答辩,但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在上述情况下,专家组决定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并以中文作出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规定,投诉人须证明以下三项要素方可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该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完整包含投诉人的WYNN商标。被投诉人在“wynn”后添加的数字组合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是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WYNN商标之间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要素。
投诉人所呈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就WYNN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和合法权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亦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WYNN商标且被投诉人的名称与争议域名无关,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并无提出任何抗辩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另参考专家组在下述6.3C部分的讨论,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的举证责任,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要素。
政策第4(b)(iv)条规定,下列情况将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的WYNN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早已在中国获取注册。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WYNN商标。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应该已知道投诉人、其商品及其商标的存在,亦清楚自己对该标识不具有任何合法权益的事实,却仍然选择将与投诉人的WYNN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注册。因此,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
并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提供赌博及博彩服务的中文网站上使用投诉人WYNN、永利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政策下有关“恶意”的第四种情形,即通过使用争议域名,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亦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ynn511.com>、<wynn512.com>、<wynn515.com>、<wynn516.com>、<wynn517.com>、<wynn518.com>、<wynn519.com>、<wynn521.com>、<wynn522.com>、<wynn525.com>、<wynn526.com>、<wynn527.com>、<wynn528.com>、<wynn529.com>、<wynn551.com>、<wynn552.com>、<wynn556.com>、<wynn557.com>、<wynn558.com>、<wynn559.com>和<wynn6789.com>转移给
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