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 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林高翔(lingaoxiang),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golif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12月1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月19日。中心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20 年2月4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提交裁决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2月18日。中心于2020年2月17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专家组向中心提交裁决书的截止日期被延期至2020年2月25日。
投诉人生产和销售Lego玩具。争议域名<legolife.cn>注册于2017年2月1日。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分别在世界各地,当中包括中国,申请和注册了包含 “LEGO”文字的商标,包括以下仍然有效存在的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2)。
商标名称 |
国家 |
商标注册号 |
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
商品或服务类别 |
LEGO |
中国 |
135134 |
1980年1月5日 |
28 |
乐高LEGO |
中国 |
206918 |
1984年4月15日 |
28 |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之前解析至一个非活动网站,未被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一个名为“乐购生活”的网上生鲜商城。
投诉人是LEGO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投诉人的建筑玩具产品在超过130个国家售卖,包括中国。
LEGO商标早已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拥有极高的商誉并已成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的品牌。透过长期的持续使用, LEGO早已成为投诉人在其业务范畴的独特标记,与投诉人拥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 LEGO商标。LEGO Life是投诉人为儿童设立的安全小区平台, “Life”的描述性词语因此与投诉人的业务有关联,更加强了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见投诉书附件7),在LEGO商标之后添加描述性词语是不会改变相关的商标或否定混淆的相似性。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是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林高翔”与争议域名中的主要部分“lego”完全没有任何关联,被投诉人并非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号及商标。被投诉人是抄袭了投诉人的商号、商标及域名。
早前已有专家组裁定“lego”并非乐购的对应拼音(投诉书附件8)。被投诉人并没有实际使用争议域名,所以被投诉人不是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及服务,也不是合法、非商业地使用争议域名。
在提出此投诉之前,投诉人曾书面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并转移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回复投诉人的信函时乘机以2万人民币高价贩卖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合理的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在2017年2月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大大晚于投诉人在1954年申请注册其首个LEGO商标,也晚于投诉人在1995年注册了主域名<lego.com>,和在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主域名 <lego.cn>(投诉书附件5)。被投诉人在对LEGO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出售争议域名为谋利,妨碍了投诉人利用与其商标及顶级域名相对应的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和其主域名<lego.cn>,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已经证明对投诉人的品牌及业务有一定的认识及了解。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是在完全没有意识到投诉人的品牌的情况下发生的。LEGO是享誉全球的著名商标,包括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也是广为人知的。被投诉人是认识投诉人的商标,并知道其商标的价值。
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非活动网站,未被实际使用。被投诉人除争议域名外,还持有大量其他侵权域名注册,当中也曾被专家组判定败诉(投诉书附件10)。
被投诉人选择自己进行答辩。
被投诉人注册<legolife.cn>时,旨在运营名为“乐购生活”的网上生鲜商城项目,并不知道“Lego”商号,也从未使用投诉人的相关产品及服务,该项目也因合伙人对项目规划有分歧导致项目搁浅。被投诉人对“乐高”对应的英文为“lego”的认识也是收到投诉人发来的终止信件才知道的。
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国内持有LEGO商标的企业并非只有投诉人。在搜索引擎“百度”中搜索 “legolife”, “lego life”搜索结果少之又少,而且排名靠前的相关内容最早为2017年5月28日,均在<legolife.cn>注册之后。投诉人运营的LEGO Life项目在中国并没有什么知名度。
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投诉人在中国也注册LEGOLIFE商标,但最早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答辩书附件3),在争议域名<legolife.cn>注册之后。在<legolife.cn>注册时,投诉人在中国并未运营 “legolife”相关业务。
“Lego”在中国有“乐购”的谐音,在中国很多人习惯使用谐音来命名注册域名以及申请商标,被投诉人注册<legolife.cn>意为“乐购生活”,也是符合中国互联网使用域名的习惯。
没有法律规定 “Lego”不能是“乐购”的意思,如依投诉人的逻辑,“乐高”应该是 “legao”而不是 “lego”。 “le”为中文“乐”的拼音,而在中国也有众多的网站取英文字母 “go”作为“购”的意思。
从争议域名的截图内容(投诉书附件4)显示,被投诉人的确曾经启用过<legolife.cn>,并跳转至实质性的内容的网站,但后来因合伙人意见分歧导致项目下线,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未合理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自注册<legolife.cn>以来,注册、管理、技术等所有联系人从未发生过变更,始终都是被投诉人自己。
被投诉人的邮箱的确收到过投诉人发来的终止信件,因被投诉人注册<legolife.cn>并非意图利用 LEGO的名气,而且<legolife.cn>曾经跳转的内容从未与投诉人的业务及服务有冲突,被投诉人认为终止信件只是一种威胁,故被投诉人选择不予理睬,不对“终止信件”进行回复。497919043@[...]邮箱为被投诉人唯一的联系邮箱,从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或第三方机构管理<legolife.cn>域名。投诉人提及的回复以2万元人民币贩卖争议域名,并非被投诉人所为。被投诉人从来未有利用<legolife.cn>谋取利益或有出售<legolife.cn>的意图,也从未委托任何人或机构代理争议域名的出售。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补充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如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获得支持:
(一)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列出,投诉人已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注册了包含LEGO的商标,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legolife.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LEGO商标。争议域名在有关商标 LEGO之后,添加一英文单词 “life”,英文单词 “life”如被投诉人所述可解作“生活”,也可解释为“生命”、“人生”、“性命”或“寿命”。这些都是字典性名词,并不影响专家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根据先前.CN和.中国专家组裁决,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如“.cn”,是无法避免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的混淆性相似,例如,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诉王晓文(Wang XiaoWen),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3及VIOOH Limited / JCDecaux SA 诉郑碧莲(Zheng Bi Lian),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7。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legolife.cn>与投诉人的享有民事权益的上述LEGO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出被投诉人如何能够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表明其对争议域名有合法权益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根据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的陈述,争议域名<legolife.cn>为被投诉人于2017年2月1日注册,目的是营运一个名为“乐购生活”的网上生鲜商城项目,但因合伙人对项目规划有分歧,导致项目搁置。被投诉人声称曾经启用<legolife.cn>,并跳转至实质性的内容的网站。除上述投诉人所提供的<legolife.cn>网站内容的截图(投诉书附件4)之外,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声称有实质性内容的网站。虽然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名为“乐购生活”的网站,出售各类生鲜产品,但是争议域名网站内容的变更是发生在该争议开始之后。所以,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之前已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此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
被投诉人对采用“legolife”注册争议域名作出了若干解释。但被投诉人所列举部分以“go”为“购”意思的其他网站,并没有同时使用“le”作为域名的一部分。再者,根据字典拼音“乐购”是“le gou”,而并非“lego”,而专家组认为“购”字也可以有其他的谐音,如“ge”、“gu”及“gao”等等,被投诉人是不一定要使用“lego”作为谐音。虽然被投诉人解释了为何采用“lego”作为“乐购”的谐音注册争议域名,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解释为什么要先选择“乐购生活”作为其项目名称。
就算他人使用包含有“lego”一字的域名,或他人注册了“lego”的商标,这并不代表被投诉人有权注册和使用包含LEGO商标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说法,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还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LEGO商标其本身没有任何意思,是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3) LEGO商标的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在超过130个国家售卖,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
(4)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为林高翔,拼音是 “lingaoxiang”,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并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5) 被投诉人对投诉书所作出的解释,未能说服专家组是合理的解释,专家组因此不予接纳。
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个条件。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远于在争议域名<legolife.cn>于2017年2月1日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各地,当中包括中国,即被投诉人的所在地,申请及注册了包含“LEGO”文字的商标和注册使用其以<lego.com>及<lego.cn>域名的主要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LEGO商标是驰名商标(投诉书附件7)。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LEGO商标。专家组也注意到:
(1)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超过130个域名,当中包含其他知名商标的域名(投诉书附件10和11),如包含商标HUAWEI的<huaweichat.cn>和TENCENT的<tencentv.cn>等;
(2)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曾是其他域名争议案件的被投诉人(见上述第5部分),而且在以下案件中的投诉人胜诉,如威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诉 林高翔,CIETAC案件编号CND-2018000015。特别在该案中,被投诉人自称是一名IT软件开发工程师。故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定能熟识及容易取得互联网信息,包括域名注册及域名争议的信息。答辩书中的陈述,提及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他人等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进行查词检索,证明被投诉人对这一方面也有一定专业知识。投诉人的商标及域名注册情况及该等注册的详细数据,对被投诉人而言只是在一键之遥,随手可得。在此等情况下,鉴于投诉人的大量注册商标和域名,和在网上使用,被投诉人特别选择包括了投诉人的LEGO商标的争议域名,实在难以令人相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
(3) 被投诉人承认确实收到投诉人发出的“终止信件”(投诉书附件12),该电子邮件寄出日期是2019年12月4日,由dnrecovery发给电邮地址497919043@[...],标题是LEGOlife.cn - 违反商标权的通知。但被投诉人否认对该终止信件作出投诉书附件13的回复(日期是2019年12月8日,由542074355@[...]发送至dnrecovery,标题是关于LEGOlife.cn的回复),和提出向投诉人要求不超过2万人民币补偿金额作为转让争议域名给投诉人的代价。
专家组注意到此回复中的主要内容和用词,如(a)“注册<legolife.cn>的意图原本是想搭建一个社区拼团的电商网站取名‘乐购生活’,但因种种原因而导致项目暂时搁浅”;(b)“我方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除贵司注册lego商标外,还有若干其他企业也持有lego商标(见附件)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882437、1361574”及(c) “贵司在中国也注册了legolife商标”,巧合地与答辩书A.2、A.3和B.1段的内容不仅互相呼应,而措词也大致相同。基于时间、收信人、标题和与本案答辩书内容的巧合,专家组难以相信该回复并非被投诉人所为或未在其委托或授权下发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有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及(二)款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未实际投入使用,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于恶意使用的认定。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后,将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名为“乐购生活”的网站,更体现了其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个条件。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golife.cn>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