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Kickers International B.V.,其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nlex IP Expertis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Xiao Lan(胡晓岚),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kelia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3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3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9年3月19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9年3月21日确认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25日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16日。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25日要求延期答辩并于2019年4月16日明确要求将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期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17日,中心请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延期答辩的请求提交评论。收到投诉人2019年4月19日的回复后,中心通知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期至2019年4月24日。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9年4月30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荷兰的公司,主要生产销售Stephane Kelian 和Kelian品牌的女鞋。
Stephane Kelian时尚品牌公司的创始人是个人Stephane Kelian。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STEPHANE KELIAN 和KELIA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454983号,注册于1980年9月22日(STEPHANE KELIAN);及国际注册商标第1296951号,注册于2016年2月29日(KELIAN)。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kelian.com>注册于2001年11月16日。2016年3月,被投诉人所在公司委托第三方购买了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各类域名,包括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网站上亦设有从事相似业务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商标STEPHANE KELIAN 和KELIAN为著名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是为了将其出售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是厦门巨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2016年3 月委托第三方购买争议域名并委托被投诉人代其持有争议域名。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与拼音“kelian”对应的一系列商标。例如:第25361446号商标科联、第25363248号商标客恋、第25145288号商标客恋、及第25367564号商标科联(均注册于2018年7月14日)。被投诉人未听说过也不知晓有投诉人这么一个名字以及品牌。
被投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争议域名并没有被直接或者间接的用来从事有损于投诉人利益的任何行为。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的这几年期间,未曾通过此争议域名来误导公众以及混淆品牌,更不符合所谓的企图凭借投诉人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中心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进行行政程序;
(2) 争议域名网站为中文网站;
(3) 虽然被投诉人主张其对英文不熟悉,但是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显示出其对英文投诉书似乎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4) 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以及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KELIAN的商标专用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整个商标,除通用顶级域名外,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段)。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KELIAN商标相同。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KELIAN和STEPHANE KELIA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委托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的厦门巨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权。例如:第25361446号商标科联、第25363248号商标客恋、第25145288号商标客恋、及第25367564号商标科联(均注册于2018年7月14日)。但是该公司获得该些商标注册权是在其通过第三方购买争议域名(2016年)并委托被投诉人持有之后。
虽然,“ kelian”可以为“可怜”的拼音和“可怜”在中国为普通的字典词语(见WIPO Overview 3.0,第2.10段),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是为了使用争议域名的字典的含义,也没有提出有关这样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因此,专家组决定不作出有关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认定。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按照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没有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是恶意针对投诉人和/或投诉人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与时尚品牌没有关系。
专家组认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必要成分未得到满足。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没有完成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虽然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成功,但是专家组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