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Valentino S.p.A.,其位于意大利米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tudio Barbero S.p.A., 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 Xiao Meichen, Chen Xiao Mei,其位于中国广州。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valeantino.com> 与 <valenetin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1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于2019年1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9年1月21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9年1月21日确认其要求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进行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2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2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2月22日,中心指定 Chiang Ling Li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 Valentino S.p.A.。投诉人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主营时装、手提包、箱包、鞋子、珠宝、香水等产品。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了多个 VALENTINO商标,包括意大利第0001593329号商标(注册于2014年5月14日)、国际注册第 570593号商标(注册于1991年4月24日)、欧洲联盟第001990407号商标(注册于2008年9月18日)等。
被投诉人是位于广州的Xiao Meichen, Chen Xiao Mei。
争议域名<valeantino.com>注册于2017年2月15日。争议域名<valenetino.com>注册于2017年2月13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官方宣传图片、素材及VALENTINO商标,并销售声称为VALENTINO品牌的产品。
投诉人主张,应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 VALENTINO 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VALENTINO 商标,差别只有一个英文字母。
B.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或授权代表,或经投诉人授权使用VALENTINO 商标;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并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Valeantino”与“Valenetino”并非被投诉人的姓氏;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接到本争议通知前,已经将争议域名用于或准备用于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售卖疑似假冒的产品牟取商业利益,因此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C.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VALENTINO 商标自1960 年开始使用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被投诉人在注册与投诉人VALENTINO 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VALENTINO 商标的存在,其明知VALENTINO 商标但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使用VALENTINO商标在争议域名网站售卖相关产品,因此不可能不知道VALENTINO 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的商誉在争议域名网站售卖疑似假冒VALENTINO 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也显示其恶意;被投诉人也已经多次被裁判恶意注册和使用侵犯他人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支持的条件是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从注册机构处获得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由英文字词构成,网站内容也是用英文表达,这表明被投诉人能理解英文。此外,投诉人认为若要求本程序以中文进行,即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对其产生较大的经济费用并造成程序的拖延,这对投诉人不公平。因此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的回应。被投诉人位于中国广东省,应推定其使用语言为中文。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网站内容也是用英文表达。专家组认为,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鉴于此,专家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投诉人注册和拥有国际注册第 570593 号商标,VALENTINO。
争议域名 <valeantino.com> 和 <valenetino.com> 与投诉人的 VALENTINO 商标,差别只有一个英文字母。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应当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本案中投诉人确认其从未准许、授权、同意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未以“Valentino”,“Valeantino”,或 “Valenetino” 一词或相应的域名被公众所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段。
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论点或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的网站声称销售VALENTINO 和其他国际知名的时装品牌的产品,不可能不知道 VALENTINO 商标的存在,明知 VALENTINO 商标但仍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
投诉人也指出被投诉人的网站销售疑似假冒 VALENTINO 时装品牌的产品,构成恶意使用。
此外,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其他域名,已经在多次裁判中被认定为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 <valeantino.com> 与 <valenetino.com> 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