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luke Corporation 诉 beijinghengtongwandayiqiyouxiangongsi / zhaoye / li guoben / liguoben, hengtongwanda

案件编号:D2015-206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luk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华盛顿州的埃弗里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Perkins Coie,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beijinghengtongwandayiqiyouxiangongsi / zhaoye / li guoben / liguoben, hengtongwanda,其皆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jfluke.com>,<bjraytek.com>,<chinafluke.net>,<shfluke.com>及<zgfluk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1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些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11月1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11月23,投诉人确认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2月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2月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测试工具和软件及测量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服务。

投诉人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取得了包含FLUKE及RAYTEK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例如,第1557670号FLUKE美国注册商标,注册于1989年9月26日。第341861号FLUKE中国注册商标,注册于1989年3月10日。第1027291号RAYTEK美国注册商标,注册于1975年12月16日。第6611086号RAYTEK中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10年5月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和/或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bjfluke.com>注册于2011年6月9日。

争议域名<bjraytek.com>注册于2011年6月30日。

争议域名<chinafluke.net>注册于2014年5月26日。

争议域名<shfluke.com>注册于2012年10月24日。

争议域名<zgfluke.com>注册于2012年10月24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设计风格非常相似,网站上的信息显示该些网站似乎都属于“北京恒通万达仪器有限公司”。争议域名<bjraytek.com>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RAYTEK及图形商标,其余四个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FLUKE商标。被投诉人未在该些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某些网站还销售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人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人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请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及UDRP规则使用的语言为英文;

(2)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选择美国法律和美国司法管辖区;

(3) 若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以及要求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对投诉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

注册机构已确认本案涉及的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提出的英文域名注册协议有可能是注册机构美国分公司跟美国客户在美国注册域名时的注册协议,与本案的争议域名没有实质上的关系。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认为本案默认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合并审理请求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受共同的第三方控制,因为其行为模式和WhoIs历史记录反映出了相似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信息。此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经常采用别名,以进行域名注册活动。所以,投诉人要求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多个争议域名及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真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包括争议域名的WhoIs查询结果。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注册人的地址、电子邮件和其他联系信息映出了相似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信息。此外,所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设计风格非常相似且网站上的信息显示该些网站似乎都属于“北京恒通万达仪器有限公司”。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能使专家组信服被投诉人很有可能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和/或公司或受到共同的控制。

综上,本案中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合并审理请求。

7.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FLUKE及RAYTEK商标专用权利。

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混淆性相似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先前的UDRP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混淆性相似。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fluke”或“raytek”和“bj”,“sh”,“zg”或“china”两部分组成。其中的“fluke”和“raytek”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此外,关于争议域名中的“bj”,“sh”和“zg”部分,专家组注意到“bj”,“sh”和“zg”很可能是北京,上海和中国的拼音即“beijing”,“shanghai”和“zhongguo”首字母的缩写及关于争议域名中的“china”很可能对应中国的英文名称,都没有其它特殊的或特别的附加意义。所以,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fluke”或“raytek”前加上了“bj”,“sh”和“zg”和“china”,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FLUKE及RAYTEK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任何争议域名或用作其他用途。投诉人对FLUKE及RAYTE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网站打印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及销售电子测试和测量设备的产品。被投诉人未在该些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某些网站还销售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专家组在上述第7.B.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及销售电子测试和测量设备包括某些网站上亦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是恶意的表现。

另外,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FLUKE和RAYTEK及图形商标未经投诉人的授权。专家组认定这是恶意的进一步证据。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jfluke.com>,<bjraytek.com>,<chinafluke.net>,<shfluke.com>及<zgfluke.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