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NVIDIA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克拉拉。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SafeNames Ltd.。
本案被投诉人是HelloDomain,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vidiacloud.com>、<nvidiapremium.com> 及<shieldtable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8月11日收到关于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和<shieldtablet.com>的投诉书。2014年8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8月12日,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的注册人是"HelloDomain",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的注册人是"Linzongxing"。2014年8月18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同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8月19日和20日,Linzongxing和HelloDomain分别向中心确认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4年8月21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请求使用英语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2014年8月22日和26日,本中心分别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同时,投诉人向中心请求将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加入本案行政程序,并请求合并审理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域名。2014年8月25日,中心收到Linzongxing发送的电子邮件,其反对"3个域名合成1个仲裁案件"。2014年8月26日,中心收到HelloDomain发送的电子邮件,其再次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并指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有大量与本人不相关的域名,不知投诉人是何意,我不希望与本人无关的域名不要诬告成是本人注册的。"
2014年8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同日,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的注册人是HelloDomain,并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4年8月28日,中心就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同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HelloDomain向中心确认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9月3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9月23日。
中心于2014年9月4日收到经注册机构确认的被投诉人HelloDomain的电子邮箱发来的电子邮件,一署名袁炳的人表示其是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的注册人,而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非由其注册。其同时表示无法看懂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及"全世界商标有这么多,我不可能在注册域名前要查一下这个域名是否会涉及到商标侵权,况且在我注册nvidiacloud.com是在2013年2月21日,在注册之后、被投诉之前没有收到投诉人的任何异议"。中心于2014年9月10日收到由Linzongxing发送的电子邮件,其强烈反对将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和<nvidiacloud.com> 进行合并审理及英文版本的投诉书。中心于2014年9月15日收到由Linzongxing提交的关于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的答辩书。
2014年9月29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以设计图形处理器其为主的半导体公司,其最初于1993年在美国设立。投诉人在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商标NVIDIA、NVIDIA SHIELD及SHIELD。投诉人的NVIDIA商标于1995年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的NVIDIA SHIELD商标于2013年7月在欧盟获准注册;投诉人的SHIELD商标于2014年1月在欧盟获准注册。投诉人使用NVIDIA、NVIDIA SHIELD及SHIELD商标销售视频游戏、电影制作、产品设计、医学诊断以及科学研究类产品。投诉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公地点,其中在中国就设有6个办公地点。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
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注册于2013年8月9日。
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注册于2014年6月9日。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投诉人早于1993年就已开始使用NVIDIA商标。投诉人认为通过其多年使用,该商标已广为人知。1999年投诉人发明了绘图处理器(Graphics Processing Units,"GPU")。至今,投诉人的GPU销售量已超过十亿。投诉人在2014财年的收入已超过四十亿美元。
2013年1月7日,投诉人出乎意料地向媒体发布了他们的Shield牌便携式游戏设备。投诉人于2013年6月尝试推出Nvidia Shield,备受好评。2014年5月,开始出现有关投诉人将推出Nvidia Shield平板电脑的传言。2014年6月9日,投诉人网站上公布了一个产品列表,证实了这些传言。投诉人正式推出Nvidia Shield平板电脑的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
此外,投诉人于2013年2月19日宣布,该公司将与 Agawi合作提供云游戏。2013年8月5日到2013年8月9日期间,大量网络媒体宣称投诉人将要发布一款被称为"Nvidia Tegra Note Premium"的平板电脑。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分别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VIDIA和SHIELD。因此,争议余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对NVIDIA、NVIDIA SHIELD及SHIELD不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并且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一家专业的域名投资者,其注册了许多包括第三人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晚于投诉人使用和注册其商标的时间。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事实上,投诉人发布新产品的消息一经公布,争议域名就立刻被注册了。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虽然被投诉人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但是在本案特定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恶意使用。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在WhoIs信息中使用虚假或不可靠的信息,是其恶意的表现之一。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除向中心发送过几封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HelloDomain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性的答辩。
除向中心发送过几封电子邮件外,Linzongxing 亦就争议域名<shieldtablet.com>提交了答辩书。鉴于专家组在以下第6.2.部分的论述,专家组已无必要在本案中考虑该答辩书。
本案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人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人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曾经参与过多件UDRP案件,其并没有反对使用英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 争议域名包括投诉人的商标和其他英文词汇,并且被投诉人之一的"HelloDomain"的名字也是英文构成,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熟悉英文;
(3) 若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会对投诉人造成过大负担且造成程序的延误。
被投诉人指出看不懂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并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材料,同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受共同的第三方控制,因为其行为模式和WhoIs历史记录反映出了相似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信息。此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经常采用别名,以进行他们的域名注册活动。
专家组认真审查了投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包括争议域名的WhoIs查询结果。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注册人"HelloDomain"与"Linzongxing"的地址、电子邮件和其他联系信息都完全不同,因此专家组认为两者之间似乎没有任何直接联系。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使专家组信服"HelloDomain"与"Linzongxing"实际是同一人或受到共同的控制。此外,考虑到"HelloDomain"与"Linzongxing"多次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专家组更加质疑两者之间是否有任何联系。
综上,本案中专家组无法支持投诉人的合并审理请求。因此,专家组在下述裁决中所提及的争议域名仅指 <nvidiacloud.com>和<nvidiapremium.com>,被投诉人仅指"HelloDomain"。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NVIDIA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NVIDIA商标。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的主体部分由"nvidia"和 "cloud"两部分组成。争议域名<nvidiapremium.com>的主体部分由"nvidia"和 "premium"两部分组成。其中的"nvidia"与投诉人的 NVIDIA商标完全相同; "cloud"通常可以解释为"云"; "premium"通常可以解释为"优质",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cloud"和"premium"在本案中很可能与投诉人出品的游戏和平板电脑相关。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NVIDIA商标后加上了"cloud"或 "premium",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VIDIA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对NVIDI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些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并未实际投入使用。虽然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过几封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实质性的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些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些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些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自1993年已开始使用NVIDIA商标,在中国已设立6个办公地点。经过投诉人对NVIDIA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NVIDIA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的NVIDIA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同时争议域名中所附加的"cloud"和"premium"在本案中很可能与投诉人出品的游戏和平板电脑相关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仅在投诉人发布其产品信息的很短时间内。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NVIDIA商标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未将争议域名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NVIDIA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vidiacloud.com>及 <nvidiapremium.com>转移给投诉人。
关于域名<shieldtablet.com>,鉴于专家组在以上第6.2.部分的论述,专家组将不对该域名做出裁决,且这不影响投诉人针对域名<shieldtablet.com>另行提起行政程序的权利。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