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erck Sharp & Dohme Corp.及MSD Consumer Care, Inc. 诉linli yao

案件编号:D2014-09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erck Sharp & Dohme Corp.及MSC Consumer Care,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的Whitehouse Station。

本案被投诉人是linli yao,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aterbaby.asia>(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5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5月3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6月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4年6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6月5日,投诉人向中心要求使用英语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6月1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7月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7月2日发出被投诉人的缺席通知。

2014年7月9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商标WATER BABIES。WATER BABIES商标于1987年在美国获准注册。投诉人使用WATER BABIES商标销售适合各种肌肤使用的防晒产品。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似人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waterbaby.asia>注册于2012年4月10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销售Water Babies品牌的防晒产品。投诉人称该网站上销售的Water Babies防晒产品很可能是仿冒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从1986年开始使用WATER BABIES商标生产和销售供儿童使用的防晒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如沙滩用浴巾。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ATER BABIES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从来没有因Water Babies 而广为人知。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WATER BABIES商标以注册任何域名或用作其他用途。被投诉人没有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准备善意提供商品。相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宣传和销售假冒的Water Babies产品。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未经许可,被投诉人擅自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转载有关投诉人Water Babies品牌的设计和推广材料,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展示假的投诉人的授权证书。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人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当事人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故意选择注册包括投诉人WATER BABIES商标的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英文标志及图片,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熟悉英文;

(2) 若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会对投诉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且造成程序的延误。

被投诉人就本案件程序的语言问题未作出任何评论,但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网站为中文网站,其内容除少数英文外,主体部分为中文。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但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WATER BABIES的注册商标权。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即“waterbaby”与投诉人WATER BABIES商标的区别仅在于将投诉人商标中的BABIES变成了单数 “baby”及省略了“WATER”与“BABIES”之间的空格。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ATER BABIES商标区别甚小。此外,“.asia”作为通用顶级域名,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不作考虑。

所以,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ATER BABIES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任何争议域名或用作其他用途。投诉人对WATER BABIE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及销售假冒的Water Babies产品。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网站底部设有各类第三方链接,如“化妆品试用”、“美容用品”和“阿欧精油官网”等。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及销售假冒的Water Babies产品。投诉人认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出售仿冒品是恶意的表现。未经授权,被投诉人还擅自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有关Water Babies品牌的设计和品牌推广材料。投诉人亦声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展示假的经投诉人授权的证书。此外如第6.2.B.所述,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网站底部设有各类第三方链接,如“化妆品试用”、“美容用品”和“阿欧精油官网”等。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aterbaby.asia>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