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
(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

加美亚(北京)科技教育中心
(America-Asian (Beijing) Science & Education Center)

案件编号:D2006-1158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6-11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Quinn Emanuel Urquhart Oliver & Hedges, LLP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加美亚(北京)科技教育中心[America-Asian (Beijing) Science & Education Center],其位于中国北京。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academyawards.com>,<chinaacademyawards.net>和<chinaacademyawards.org>。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新网互联(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6年9月7日收到投诉书。2006年9月1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新网互联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6年10月25日,新网互联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6年11月8日提交了修正本。2006年11月10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6年11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6年11月10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11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6年12月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27年,ACADEMY AWARDS作为其推动电影艺 术和科 学进 步、促进文化、教育及技术进步的常设奖项,于1929年5月16日首次颁发。1953年3月19日,典礼首次在美国进行电视转播。每年ACADEMY AWARDS典 礼均在超过100个国家,包括中国,进行直播或重播。

投诉人是ACADEMY AWARD和ACADEMY AWARDS在美 国的商标注 册人,注册号分别为No.2245965和No.1103859。

除此之外,上述两商标还在国际分类第9,16和25类商品上在美国获得了注册。

被投诉人于2005年5月20日,注册了以下域名:

<Chinaacademyawards.com>
<Chinaacademyawards.net>
<Chinaacademyawards.org>

当互联网用户访问以上网址时,他们被指引到China Digital Art Exposition / China Design Art Exposition的主页“http://act.it.sohu.com/cdae/index.htm”。 主页 使用“China Academy Awards”和“中国学院奖”短语。

2006年5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了要求停止使用的信函。被投诉人未予答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1) 投诉人称,投诉人成立于1927年,旨在通过促进电影业具有创造 性领先者 之间的合作,推动电影艺术和科学的前进、促进文化、教育及技术的进步。作为对业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团体的一种常设奖励、也作为对在各自领域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个人的认可方式,投诉人每年举办其ACADEMY AWARDS典礼,针对超过20种类别的成就,颁发其“学院”的“奖项”。当该奖项首次于1929年5月16日颁发时,有声电影刚刚问世不久。投诉人于1941年采用著名的现场拆封方式颁奖,典礼首次在美国进行电视转播是1953年3月19日。从那时起ACADEMY AWARDS典礼成为国际 著名 的电视 节 目。每年ACADEMY AWARDS典礼 均在超 过100个国家(包括中国) 进行直播或重播。

(2) 投诉人称,其目前正在中国申请41类ACADEMY AWARD的商标,但已经拥有ACADEMY AWARD和ACADEMY AWARDS两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权,具体信息如下:

商标:ACADEMY AWARD
注册号:2245965
类别:41
注册日期:1999-05-18
服务:娱乐服务,即年度颁奖节目,表彰在电影界具有杰出成绩的个人;教育服务,即通过颁奖为希望在电影界一展所长的个人提供奖励。

商标:ACADEMY AWARDS
注册号:1103859
类别:41
注册日期:1978-10-10
服务:通过每年直播电视节目,提供关于电影方面的教育及娱乐服务。

上述两商标还在国际分类第9,16和25类商品上在美国获得了注册。

(3) 投诉人称,争议域名<chinaacademyawards.com>、 <chinaacademyawards.net>和<chinaacademyawards.org>,完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中心”专家组在许多先前的案例中已经认定,完全包含商标足以构成域名与商标相同或混淆近似。参见 Britannia Building Society诉Britannia Fraud Prevention,WIPO案件编号D2001-0505。

投诉人称,一级根域名“.net”、“.org” 和“.com”不 足以避免混淆。参见General Electric Company诉FORDDIRECT.COM, INC.,WIPO案件编号D2000-0394。在争议 域名中添 加“China” 也不足以使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所不同,因为地理名称无法“从本质上将域名与该商标进行区别”。案例参见The Nasdaq Stock Market, Inc.诉Vidudala Prasad,WIPO案件编号D2001-1493;eBay Inc., 诉G L Liadis Computing, Ltd. and John L. Liadis d/b/a G L Liadis Computing Ltd.,WIPO案件编号D2000-1463;Wal-Mart Stores, Inc.诉Lars Stork,WIPO案件编号D2000-0628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投诉人称,在互联网上的搜索没有找到被投诉人的网站。但是, 争议域名与一个被称为China Digital Art Exposition的机构有 关(“www.chinadigitalart.com”)。根据该网站,该机构举办专业化的竞赛以帮助向诸如Chinese Art Promotion Agency和Chinese Animation Academic Society的机构推荐艺术品。该网站声称其主要任务是奖励那些在科技、文化、艺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年轻学者。其每年举办的艺术竞赛面向中国境内的高校、大学和公司,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其颁发的奖项称作“China Academy Awards”。可见,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类似的业务领域—它也为艺术 领域的优秀人物或作品颁奖。

(2) 投诉人称,该商标已在60多个国家获得注册。ACADEMY AWARDS的颁奖典礼每年都在超过100个国家直播或转播,包括中国,拥有数亿计的电视观众。通过长期的推广和大量的广告,以及媒体和公众对ACADEMY AWARDS典礼的喜爱,其商标已成为著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该商标与投诉人密不可分。

(3)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不应称其网站为“chinaacademyawards”, 因为 这样做是利用世界闻名的投诉人的商标以推广其新设立的奖项,并有意误导那些寻找投诉人信息和服务的互联网客户至其自己的网站。

(4) 投诉人称,商标是其重要的资产之一。为保护其价值,投诉人仅允 许其商标使用于严格限制及控制的广告和推广活动中。此类使用仅限于投诉人自己的活动以及鉴别投诉人表彰的电影制作方面的成就。被投诉人未曾要求,并且投诉人也没有向被投诉人授予其商标的许可。

(5) 投诉人称,根据政策4(c)(3),被投诉人并没有合法且出于非商 业性目 的或合理使用该域名,其使用争议域名的本意是为了转移那些寻找投诉人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因此,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1) 投诉人称,2005年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时,投诉人的ACADEMY AWARDS商标已经世界闻名,并且ACADEMY AWARDS典 礼也已经在中国播出。由于ACADEMY AWARDS商标的知名 度,被投诉人实际知晓该商标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被投诉人在注册该域名之前,已知或本应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则说明其恶意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参见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诉 Unasi, Inc.,WIPO案件编号D2005-0556;TRW Inc.诉Autoscan Inc.,WIPO案件编号D2000-0156;Chernow Communications, Inc.诉Jonathan D. Kimball,WIPO案件编号D2000-0119

(2)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有意将投诉人著名商标包含在其域名中,目 的是吸 引搜索投诉人的互联网用户。因此,虽然被投诉人没有试图出售该名称或不是域名抢注者,但其试图利用寻找投诉人的用户这一事实已经构成了恶意使用域名。

投诉人另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推广其它奖项,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淡化侵权和不公平竞争的案例。将其颁发的奖项称为“China Academy Awards”,这对投诉人的奖项(即“Academy Awards”)构成侵权,淡化了投诉人奖项的唯一性,不正确地利用了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将其奖项称为“China Academy Awards”并使用争议域名注册其网站并非巧合,而是有意选择该名称,利用投诉人建立已久的商标知名度来推广自己新设立的奖项。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得以支持: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或服务商标 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美国拥有以下商标注册:

商标:ACADEMY AWARD
注册号:2245965
类别:41
注册日期:1999-05-18
服务:娱乐服务,即年度颁奖节目,表彰在电影界具有杰出成绩的个人;教育服务,即通过颁奖为希望在电影界一展所长的个人提供奖励。

商标:ACADEMY AWARDS
注册号:1103859
类别:41
注册日期:1978-10-10
服务:通过每年直播电视节目,提供关于电影方面的教育及娱乐服务。

除此之外,上述两商标还在国际分类第9,16和25类商品上在美国获得了注册。

专家组查阅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tess2.uspto.gov/bin/gate.exe?f=searchss&state=p0jrrd.1.1”,“ www.uspto.gov”,确认投诉人对ACADEMY AWARD和ACADEMY AWARDS名称拥有商标权。

II. 争议域名<chinaacademyawards.com>,<chinaacademyawards.net>, <chinaacademyawards.org>中,Academy Awards为其显 著部分,因为China为被投诉人所在国的国家名称,而“.com / .net /.org/”为顶级域名的通用符号,这两个文字、字母元素的加入未改变Academy Awards的基本含义,因而不足以避免混淆。“中心”专 家组 在以往的域名争议裁定中,一致性地认为,这种完全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地近似。本案也不例外。

本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投诉符合政策4(a)(i)的要求。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4(c)的规定,被投诉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情形,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之前, 被投诉人已经在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
(ii) 被投诉人已经以争议域名为他人所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仅仅做非商业性使用,并无误导消费者之意 图,或淡化投诉人的商标。

本专家组在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考虑了以下情形:

-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
- 与争议域名相关的网站内容;
- 投诉人商标及其知名度;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善意使用;以及
- 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非商业性使用。

(1)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

本专家组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在浏览器中分别键入了争议域名网址“www.chinaacademyawards.com”;“www.chinaacademyawards.net”和“www.chinaacademyawards.org”,均被指引到了“www.chinadigitalart.com”的网站主页。在该主页上,有“中国 数码艺术博览会China Digital Art Exposition” 和“中国学院奖China Academy Awards”字样。可以 看出, 争议域名的 使用是通过将互联网的访问者指向另一网址的方式实现的。

(2) 与争议域名相关的网站内容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本专家组在“www.chinadigitalart.com”网站上看到内容,该网站称其主要任务是奖励那些在科技、文化、艺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年轻学者。其每年举办的艺术竞赛面向中国境内的高校、大学和公司,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其颁发的奖项称作“China Academy Awards”。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与争议域名相关的网站经营者与投诉人具有相同的业务领域。

被投诉人未提供其与“www.chinadigitalart.com”网站或China Digital Art Exposition之间的关系,而该网站内容也未显示两者之间的关系,甚至自始未提及被投诉人的名称。

(3) 投诉人商标及其知名度

ACADEMY是投诉人名称的一部分。ACADEMY AWARDS作为以投诉人名称命名并设立的奖项,奖励在电影界做出杰出贡献人士,每年颁发,并为此举行盛大典礼。典礼于1953年以来在美国开始电视直播,在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包括中国,直播或重播,拥有数亿观众。由于长期的推广及电视媒体的无国界作用,ACADEMY AWARDS 作为电影艺术领域知名的奖项、进而作为商标,为社会公众所熟知。

(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善意使用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在于前者已经通过大量的使用在公众中产生了该驰名商标与特定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如果一个驰名商标被一个与该商标所有人无关的组织所使用,公众基于对该商标的认知,仍然会认为所购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是由同一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或者,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所有人是有关系的。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立法,包括《巴黎公约》,都基于这样的误认理论,给予驰名商标以特别的保护。

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投诉人的商标ACADEMY AWARDS 是一个在奖 励电影艺术成就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被投诉人未提供材料说明为什么将其域名以China Academy Awards命名。从本案现有的材 料看,不 管是被投诉人还是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经营者,名称中均不含ACADEMY,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没有足够的合理性。争议域名所指向的“www.chinadigitalart.com”网站经营者,因其奖项涉及的领域与投诉人的领域相关,有理由知晓ACADEMY AWARDS为投诉 人长期使用 和推广 的商标。根据在案的材料,本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www.chinadigitalart.com”网站的目的是借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广其奖项,同时转移那些寻找投诉人信息的互联网访问者。本专家组认为,为这样的目的所作的使用不属于政策4(c)(i)项下所述的善意使用。

(5) 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非商业性使用

被投诉人未提供材料说明其使用争议域名是为非商业目的,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www.chinadigitalart.com”上的内容亦无此方面的信息。

综上,本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4(a)(ii)的要求。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4(b)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iv) 域名持有人通过使用域名,试图在其网站的服务来源、赞助、附属关 系或担保等方面与商标所有人之间造成混淆,从而吸引互联网访问者到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指定站点,以获取商业利益。

如前文所述,投诉人的商标ACADEMY AWARDS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 名度。也是 基于这种知名度,本专家组推断, 被投诉人(或者争 议域名 所指向的网站经营者)作为同一领域的从业者,在其2005年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ACADEMY AWARDS为投诉人的商标。这种明知 而为之的 做法,已在大量的前案中为“中心”的专家组认定为恶意注册的事实。

被投诉人注册了完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并将其指向与投诉人具有相同领域的网站“www.chinadigitalarts.com”。这种使用可能会导致那些寻求投诉人信息的互联网访问者被吸引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互联网访问者被误导的结果可能使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经营者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利益,而使商标所有人可能因此丧失这样的机会和利益。这种做法和结果实际上也是为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法所排斥的。

综上,本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符合政策4(a)(iii)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chinaacademyawards.com>,<chinaacademyawards.net>, <chinaacademyawards.org>转让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