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诉吴定

案件编号:D2001-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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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是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尤文图斯),其地址位于意大利都灵市伽利略斐若瑞斯32号,邮编10128。

本案被投诉人是个人吴定,其住址为中国海南省琼海市加积新民巷10号,邮编571400。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争议域名如下:

<juve.net>

<juvefans.net>

<juventusfans.net>

<juventusfans.com>

前述域名由下述注册机构注册:

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地址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98号 ,邮编310013。

2. Bulkregister. Com. Inc.,其地址为美国巴尔的摩市红木东街7号3楼, 邮编 21202。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1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并于2001年3月23日以书面文本形式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2001年3月23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

2001年3月2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Bulkregister. Com. Inc.和东方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求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前述域名注册机构分别于2001年4月4日和6月8日确认争议域名系由其注册,被投诉人为现在的域名持有人,其中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投诉人与其达成的关于<juve.net>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是中文。因此,本行政程序的语文为中文。

中心于2001年7月10日通知投诉人,由于域名注册机构确认了<juve.net> 的注册协议是中文,投诉人应当在以下两者中作出选择:或者删除投诉书中关于 <juve.net>的请求,或者以中文形式提出新的投诉书。中心未在此通知中规定选择期限。中心于2001年7月23日又发出通知要求投诉人于5日内(即7月27日前)或者删除以中文协议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供原投诉书中文译文。2001年7月23日投诉人答复中心7月10日的通知,决定采取第二种选择,即提交新的投诉书,同时提交了中文形式的投诉书。

2001年7月23日和27日中心分别收到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和书面文本形式的投诉书中文译文。

2001年7月23日,中心完成形式审查。

2001年8月3日,中心按照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方式(2 (a) of the Rules) 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及程序开始通知,并制作送达记录。本案行政程序正式开始日期为2001年8月3日。

2001年8月1,2,3,5,6,7,14,15,21,23日中心与当事人双方有通讯来往。其中被投诉人提出,根据程序规则4b的规定,由于投诉人未在接获中心通知5日内修改投诉书缺陷,本案应当视为投诉人撤回投诉,投诉人应当重新提出争议请求。被投诉人还表示将拒绝提交答辩书,只是向本案专家组指出本案违反程序规则。投诉人还提出中心未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通讯告知被投诉人,因而也违反了程序规则。中心对于被投诉人的相关意见作了回答和解释。

中心分别于2001年8月20日和2001年8月21日收到被投诉人以书面文本形式和电子邮件提交的答辩书。2001年8月23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答辩书接收确认。

2001年9月14日,在收到业经专家签署的《接受指定及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后,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由中心指定的李勇先生(Mr. Li Yong)组成的独任专家组 予以审理。

2001年9月21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人对答辩书的反驳意见,2001年9月21日和24日被投诉人提交了答辩书补充意见,专家组经过考虑,决定同意接受该两份材料,并通过中心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中心还通知当事人,由于以上原因,本案裁决书期限将延迟至2001年10月7日。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中的二级域名JUVE和JUVENTUS享有商标权,该两个商标是根据马德里协议获得的国际注册,注册号分别为684045和651907。该两个商标由投诉人在意大利注册并延伸至中国等40个国家。

被投诉人于1999年11月注册了<juve.net>的域名,于2000年11月18日注册了 <juvefans.net>,<juventusfans.com> 和 <juventusfans.net>三个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投诉人认为: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JUVE.NET与JUVE商标相同;

JUVEFANS.NET与JUVE商标近似,JUVE是尤文图斯的支持者和球迷对JUVENTUS的昵称,JUVEFANS意为JUVE的球迷;JUVENTUSFANS.NET与JUVENTUS近似,意为JUVENTUS的球迷;JUVENTUSFANS.COM与JUVENTUS近似,意为JUVENTUS的球迷。被投诉人未经尤文图斯许可或授权使用了JUVE和 JUVENTUS商标,

(2) 被投诉人对JUVE和JUVENTUS不享有商标权或其他权利,同时,被投诉人 也不因其域名而为公众熟知。而且,争议域名也不是被投诉人或其亲属的昵称或姓名,也不代表被投诉人的任何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JUVE和JUVENTUS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理由使用该域名。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1. JUVE和JUVENTUS商标在中国和世界都是驰名商标。尤文图斯足球 俱乐部股份公司是世界最著名的职业足球队之一。该足球队曾数次赢得世界和欧洲主要锦标赛的冠军,是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中获胜最多的足球队。由于其骄人的业绩,该队的名称JUVENTUS及其昵称JUVE为全世界的球迷所熟知。JUVE和JUVENTUS商标早已为中国球迷所知晓。被投诉人对该商标也非常熟悉,因为他自称是尤文图斯的球迷。在他的网页上可以看到“我是尤文图斯球迷我自豪”。他以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为其域名,更说明了他是尤文图斯的球迷,对该商标非常熟悉。投诉人的网站(www.juventus.com)建立于1998年9月24日。被投诉人作为一个尤文图斯的球迷,同时又是一个电脑爱好者,他访问投诉人的网址观看尤文图斯的比赛是很自然的事情并且经常访问该网址。在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和网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于 1999年11月11日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2. 最初,被投诉人只注册了JUVE.NET域名。2000年11月8日,投诉人 的律师 给被投诉人发去了一封警告信,要求被投诉人撤回JUVE.NET网页 并将该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收到该信之后,被投诉人不但未撤回网页、转让域名,反而马上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Bulkregister.com又注册了其他三个域名,即<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收到上述警告信后,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12日给投诉人的律师打电话,称其同意转让域名,但转让是有条件的。2000年12月5日,被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打电话给投诉人的律师,提出转让的条件是投诉人须付给被投诉人30万美元的转让费。

3. 被投诉人的网站与投诉人的网站之间是直接的竞争关系。两个网站都报 道尤文图斯球队的活动。被投诉人通过使用投诉人的商标产生误认这种方式,有意将尤文图斯的球迷及网站的访问者吸引到他的网站上来。

4. 被投诉人通过其域名可获得潜在的商业利益。由于尤文图斯球迷的增加 ,被投诉人网站的访问者和会员每天都在增加,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成 为一个拥有众多尤文图斯球迷的访问者和会员的大网站。到那时,该网站对广告商必然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必定会吸引大量的广告。被投诉人则会从广告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商业利益的获得是建立在利用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和投诉人的良好信誉的基础上的。

5. 被投诉人的域名会损害投诉人商标的良好声誉。由于JUVE和 JUVENTUS商 标知名度和使用范围的增加和扩大,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公 众会认 为,JUVE.NET、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 JUVENTUSFANS.COM的拥有者是投诉人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被投诉人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都会被公众认为是投诉人所为。从而使投诉人的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被投诉人认为:

(1) 所争议域名中的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 和JUVENTUSFANS.COM与投诉 人持有的商标不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 商标注 册 证明,被投诉人承认"juventus"和"juve" 是投诉人在意大利注册的商标,但域名<juvefans.net>, <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中均带有 fans,fans是球迷 的意思,用户根据域名就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出这是球迷 开设的网站,而不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按照常理,这三个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不可能具有误导性的相似。"juventus"和"juve"是投诉人在意大利注册的商标,不是中国或世界驰名商标。投诉人的意大利商标juve在UDRP中没有效力。虽然域名<juve.net>同投诉人拥有的意大利商标”juve”相同,但根据下列几个综合因素,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意大利商标juve在UDRP中没有效力:1、发生争议前,被投诉人的球迷网站在国内球迷中已广为人知,被投诉人通过对域名<juve.net>长时间的使用已构成事实上的商标权。尤文图斯球迷网(www.juve.net)目前在国内拥有大量的球迷和访问者,在国内球迷中已广为人知。2、投诉人对juve这个词不拥有唯一或排他性的使用权。各国的商标法均允许在不同的商标分类中注册相同名称的商标。3、被投诉人的网站只有中文简体版,网站的影响力局限在中国。4、投诉人的网站只有意大利版和英文版,网站的影响力在国外。5、投诉人是一个意大利的公司。6、被投诉人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球迷,同投诉人没有竞争关系。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合法权益。

1. 在本争议开始之前,所争议的4个域名都已投入使用,其中域名<juve.net> 已投入使用了近二年,<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 已投入使用了近一年。附件二表明,2000年11月10日,投诉人的代 理人同被投诉人联系,要求将域名<juve.net>转让给投诉人,出于对投诉人的热爱,被投诉人当初愿意将域名<juve.net>无偿过户给投诉人,但希望有一个过渡时间,以免让一些访问过网站的人突然间找不着网站。 2000年11月12日,被投诉人给投诉人的代理人打了一个电话,商量在过户域名juve.net之前,可否给被投诉人的尤文图斯球迷网(www.juve.net)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其它域名来代替,当时投诉人的代理人答应了被投诉人的要求。因此被投诉人才在2000年11月18日注册了三个国际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com>和<juventusfans.net>,并马上把域名<juventusfans.com>和<juventusfans.net>指向尤文图斯球迷网,作为新的替代域名;同时将域名<juvefans.net>用于尤文图斯球迷社区。

2. 在发生争议前,被投诉人的网站在国内球迷中已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早在1998 年就建立了尤文图斯球迷网,当时使用的URL是 http://extend.hk.hi.cn/~juve,空间是由海南天涯热线提供的,目前还能访 到这个URL,只不过尤文图斯球迷网转移到万网后,这个URL的页面已 经不再更新,只是提供了一个说明页面;1999年2月,被投诉人申请了二个三级域名<juve.yeah.net>和<juve.126.com>指向尤文图斯球迷网,目前还能使用这二个三级域名访问到老的尤文图斯球迷网;1999年11月,被投诉人在万网申请了域名<juve.net>和虚拟主机,将尤文图斯球迷网转移到了万网,并启用二级域名<juve.net>。

3. 被投诉人出于非商业目的合法、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 不存在玷污投诉人商标 的企图,也不存在误导用户的企图。 争议域名均被用于尤文图斯球迷网,这是一个非赢利的个人球迷网站。被投诉人从网站建立的一开始,就已采取有力措施,让用户很清楚地分辩出这是一个球迷网站,例如,被投诉人在网站主页的标题注明“尤文图斯球迷网”,在主页的最上面有非常醒目的“尤文图斯球迷网”的字样。被投诉人在2000年年底收到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信后,还在主页的最下面加了“本网站为非官方个人球迷网站,与意大利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无任何隶属关系”的声明,以进一步正确引导访问者。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存在恶意行为。

1. 被投诉人没有阻止投诉人在Internet上反映其商标。投诉人早已 在1998年9月24日就注册了域名<juventus.com>。因此,被投诉人没有阻止投诉人在Internet上反映其商标。值得指出的是,投诉人根本没有强烈的意识和兴趣在Internet上反映其商标,1996年12月5月,意大利球 迷Saccoclaudio注册了juventus.net。投诉人在1998年9月24日才注册juventus.com。投诉人没有在一些重要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例如.cn .au jp .fr.se)下为juventus注册域名。2000年10月12日,加拿大的FreeView Publishing Inc注册域名<juve.com>。

2. 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同时也不存在破坏投诉人正常业 务的企图。

3. 被投诉人的网站是非赢利性质的个人网站,同时也不存在误导用户 的企图。

4. 被投诉人从未向投诉人出售或出租过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名的目的是建立非赢利性质的个人球迷网站,以通过这个网站认识更多的尤文图斯球迷朋友,为所有喜爱被投诉人的球迷朋友创造一个交流、探讨、宣泄情感的地方,被投诉人从未主动向投诉人出售或出租过争议域名。投诉人的代理人在投诉书提到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12日给投诉人的代理人打电话,称其同意转让域名,但转让是有条件的。附件二表明:投诉人的代理人曾在2000年11月和被投诉人联系,要求将域名 <juve.net>转让给投诉人。出于对投诉人的热爱,被投诉人当初曾愿意将域名<juve.net>无偿过户给投诉人,但希望有一个过渡时间,以免让一些访问过网站的人突然间找不着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在2000年11月12日给投诉人的代理人打了一个电话,商量在过户域名<juve.net>之前,可否给被投诉人的尤文图斯球迷网(www.juve.net)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并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其它域名来代替。这个有条件转让是被投诉人要求有一个过渡期,并允许注册替代域名,投诉人的代理人在投诉书中不说出被投诉人的这个转让条件恐怕是想误导专家团。另外,投诉人的代理人在电话中答应了被投诉人的这个转让条件,因此被投诉人才于2000年11月18日注册了三个国际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com>和<juventusfans.net>。投诉人的代理人在投诉书中还提到“2000年12月5日,被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Shanghai NetDo Internet Company的金灵先生,打电话给廉 运泽律师,提出转让的条件是投诉人须付给被投诉人30万美元的转让费”。被投诉人曾在2000年11月27日给本代理人发了一封标题为“紧急 求助”的email,诉说了他的遭遇和苦恼,并急切盼望本代理人的帮助,经过初步调查,本代理人当时十分同情被投诉人的遭遇,因此答应无偿牵头调解一下。本代理人在2000年12月初正好在北京开会,就给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打了电话,也见了面,当初本代理人还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只能以私人名义建议“双方和解,投诉人投资被投诉人的网站”,并没有要求投诉人出钱来单独购买域名。当然,由于当初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授权,这个建议并不能代表投诉人的意思。被投诉人在2001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寄出的争议书后,于2001年3月28日授权委托本代理人处理这个域名争议案。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补交的进一步意见: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在答辩书中称2000年12月初给投诉人律师打了电话也见了面, 但是当时还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委托书,因此只是以私人名义建议双 方和解,投诉人投资被投诉人的网站。但是实际上被投诉人的代理人提出上述建议时已经得到授权。11月29日和11月30日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分别给投诉人的律师发了电子邮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已获授权作为被投诉人域名JUVE.NET的全权代理人,处理包括国际域名仲裁和司法救济在内的域名纠纷。被投诉人还出具了委托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全权代理争议域名的委托书,签字日期为2000年12月5日。被投诉人代理人在答辩书中称其12月初正好在北京开CNNIC域名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会议,就与投诉人代理人通了电话,见了面,当初还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实际上该会议是12月8日在北京召开的,这说明被投诉人代理人是得到授权后才给投诉人律师打了电话并见面将建议方案告诉投诉人。被投诉人提出3个方案(合作使用,转让附带经营,转让不附带经营),每一种都要付钱。投诉人在补交的材料中附具了相关证据。投诉人还就相似性问题、权利及合法利益问题、恶意问题进一步阐述了意见。 被投诉人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反UDRP,被投诉人受到不公平待遇,表现在于:1、被投诉人没有收到2001年3月23日至8月1日之间投诉人与中心的交流信息;2、被投诉人至今没有收到应由中心寄出的案件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和纸质投诉书;3、中心给了投诉人13天时间修改投诉书,超出规则4b的规定;4、中心将涉及两种语言注册协议的4个域名列入一个案件。被投诉人还就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问题、恶意问题及其它问题进一步阐述了意见。

 

6. 分析与认定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提出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抗辩,专家组认为,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程序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但是由于以下几点理由专家组认定本案程序的进行并没有妨碍被投诉人正当权利的行使或构成对其待遇的不公平,因而本案程序的进行并无明显不当:1、本案争议域名当中涉及以中文达成注册协议的情况使本案程序的进行比较复杂,从案件材料分析,中心已经尽其所能按照符合规则(Rules)所规定的方式行事。2、虽然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1日提出没有收到2001年3月23日至8月1日中心与投诉人之间的交流信息,但是中心已经于2001年8月2日向被投诉人解释,中心与投诉人的通讯都已用wuding@hk.hi.cn邮件地址(注册机构所确认的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copy给了被投诉人。在8月6日得知被投诉人电子邮件地址变化后,应被投诉人要求,中心已经于8月8日向其补发了有关中心与投诉人之间的通讯内容。3、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至今没有收到中心的案件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和纸质投诉书问题,案件材料中显示,发给被投诉人的“关于起诉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通知”(附投诉书)已经用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按照规则2a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吴定发出。另外,按照规则2a的规定,被投诉人实际得到了通知这一事实也可免除中心关于送达的责任。4、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中心给与投诉人13天时间修改投诉书,超过规则4b 规定的5天期限的问题 ,专家组首先注意到中心发出的“关于起诉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通知”第三部分中的结论:“本中心证实,投诉符合该政策、细则和补充细则的形式要求。”其次,对于规则4b的理解,专家组认为,该条款相关规定表明投诉人应当有5天 (shall have five calendar days) 的程序权利来修改有缺陷的投诉书, 而不应当直接被拒绝受理。该条款表明5天之后案件将会 (will be) 被视为撤回,而不是应当或必须(shall be) 被视为撤回。根据该规定得不出

5天之后案件必须被视为撤回的结论。该规定没有限定争议解决机构的这方面的管理权力,没有要求争议解决机构5天后必须将案件视为撤回。该规定的内在含义是既要保障投诉人的正当的投诉书修改权利,又要防止投诉人不恰当的拖延修改致使争议解决机构的管理趋于复杂和累赘,或者致使被投诉人受到长时间的不当的压力。本案当中中心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缺陷消除的较复杂的性质(全文翻译),出于方便、经济、快捷解决争议的目的(强行要求投诉人另行提出行政诉讼不符合此目的),在未妨害被投诉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投诉人用13天时间修改投诉书并无不当。5、关于被投诉人提出的中心将涉及两种语言注册协议的4个域名列入一个案件的问题,专家组注意到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6日在给中心的电子邮件中通知中心“被投诉人同意使用中文作为案件进行的语言”。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投诉人的有关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 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1)被投诉 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在四个争议的域名中,不难认定域名<juve.net>的二级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JUVE”相同。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是意大利商标,不是中国商标或驰名商标,因而在UDRP中没有效力,专家组对此不能支持。UDRP并未规定投诉人应当享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权或享有特定国家的商标权才可以依据UDRP提起本程序并获得支持,况且投诉人已经证明其商标注册为国际注册,商标权效力已经延及包括中国的四十个国家。专家组也不同意被投诉人所称其网站已在国内球迷中广为人知、通过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商标权。专家组认为他人在明知一个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情形下(见下文)仍然将该商标文字作为域名使用不能取得事实上的商标权。另外,被投诉人也未能证明其网站已在国内球迷中广为人知。关于另外三个争议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的问题,专家组注意到该三个域名都是由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字母标识加上英文词“FANS”组成。在商标字母之前、之后或之中加上某些字母、符号或数字而形成的域名有时会构成与商标的混淆性相似,有时不会构成与商标的混淆性相似,进行判断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于相加的字母、符号或数字的数量,字母、符号或数字的含义,字母、符号或数字的位置以及形成域名之后带给人们的理解或观感。在商标侵权的案件中,“混淆性相似”指的是受众将其所接受的非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容易产生混淆;在域名争议案件中,“混淆性相似”是指网站的访问者根据域名容易将其访问的网站误认为是商标权人设立的或与其有关的网站。专家组认为,尽管一个域名中以某种形式包含了某商标,但是如果该域名本身具有某种含义或者较强的暗示了某种含义且该含义有助于互联网用户将该域名的网站设立人与商标权人区别开来,则不应认为该域名与商标混淆性相似。专家组注意到此案中在投诉人的商标字母之后加上特定单词形成的域名具有特定的含义。FANS此处特指“球迷”,争议域名所具有的含义较强的暗示了该域名的网站是球迷网站。对于这三个争议域名,通常的互联网用户施加一般的判断力便可能认出这样的域名网站是球迷网站而不是作为足球俱乐部的投诉人设立的网站。虽然将他人的商标文字纳入自己的域名的方式不应提倡,但是特定球队的球迷设立球迷网站时为了表明自己是该球队的球迷而将球队名称纳入域名,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当然前提是不应造成混淆。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定这三个争议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和<juventusfans.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构成混淆性相似。由于该三个域名不满足本条件,专家组将在下面只分析域名<juve.net>而不再讨论这三个域名。

(B) 关于被投诉人对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不具有与该域名相关的姓名或别名、被投诉人也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或许可来使用其商标。被投诉人认为其域名<juve.net>在争议提起之前已经使用、其网站已经广为球迷所知、被投诉人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合理合法使用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利益,对此专家组不予支持。由于投诉人尤文图斯在公众中尤其是在球迷中的广泛知晓程度以及投诉人对于其商标的长期使用,被投诉人不可能由于交早的使用了争议域名便为公众所知晓。参见Victoria’s Secret et al v.Plum Promotions, No.A0101000096503。

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的律师的转移域名的要求之前尚没有在网站上加注声明以防混淆,被投诉人在争议提起之前的使用可能造成的是公众混淆而不是对被投诉人的公众知晓。另外,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承认,在接到投诉人的代理人的要求后曾经同意将争议域名过户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这一情节表明被投诉人实际上承认对于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Vapor Blast Mfg Col v. R & S Technologies, Inc., FA0102000096577。由于这一原因,被投诉人关于 “争议之前已经 使用”和“非商业目的合法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到专家组的认可。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域名JUVE.NET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利益。

(C) 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专家组基于以下两点认定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juve.net>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 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是世界上著名的职业足球队之一。该队的名称 JUVENTUS及其昵称JUVE为世界各国的许多球迷所熟知。JUVE和JUVENTUS商标也已为世界各国的许多球迷所知晓。由于投诉人及其商标所具有的广泛的声誉,也由于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了解与熟悉(被投诉人承认自己是尤文图斯的球迷),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JUVE.NET时便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在知晓的情况下所注册并使用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明显的相关,同时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是恶意的表现。参见Victoria’s Secret et al v. Atchinson Investments Ltd, No. FA0101000096496。

2.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起初只注册了<juve.net>域名,在投诉人向其发出警告 信后,被投诉人电话告知投诉人转让是有条件的,数日后被投诉人不但未撤回或转让网页,反而又注册了其它三个争议域名,若干天后被投诉人的代理人电话告知投诉人转让条件是30万美元。对此被投诉人辩称,所谓“转让是有条件的”指被投诉人要求有一个过渡期,并准许注册替代域名。被投诉人称,投诉人答应了这一转让条件,所以被投诉人才注册了另外三个域名。关于索要30万美元转让费,被投诉人称当时被投诉人尚未得到被投诉人的授权委托,只是以私人名义建议投诉人投资被投诉人网站。专家组认为,既然被投诉人的关于过渡期和注册替代域名的转让条件已经实际得到满足,被投诉人就不应继续持有<juve.net>域名。关于被投诉人的代理人“私人名义建议”的答辩理由,专家组认为不具有说服力。根据投诉书人补充的材料所附的证据,被投诉人的代理人当时已经能够代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交涉,而交涉已经涉及到要求投诉人出资这样的条件。专家组认为无论是转让条件满足后仍然坚持保有争议域名还是要求转让须以金钱或投资为条件,都属于恶意的表现。

 

7. 裁决

专家组结论认为:(1)域名<juve.net>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juventusfans.com>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不同也不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对 域名<juve.net>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juve.net>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域名<juve.net>转移给投诉人,驳回投诉人关于域名<juvefans.net>,<juventusfans.net>,<juventusfans.com>的请求。

 


 

李 勇
独 任 专 家

二ОО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