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南非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17日。依据该条的规定,南非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64)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有关将1908年柏林文本适用于当本公约生效之时在起源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14条,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所附的同一日期的最后议定书第4,以1896年巴黎附加议定书第二部分第2条文本形式取代柏林文本(1908)第1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20, 第5号, 第49页 和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7号, 第90页)
联合王国申请加入《伯尔尼公约》(1886):1887年9月5日;生效:1887年12月5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巴黎补充文本(1896):1897年9月9日;生效:1897年12月9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柏林文本(1908)和伯尔尼附加议定书(1914):1920年4月28日;生效:1920年5月1日。南非联盟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2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