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8月4日。依据该条的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5)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批准巴黎文本(1971)时附有以下声明:“我们在加入该公约时谨作出以下声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不认为其本身受第33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第31条的规定违背了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译文)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于1991年6月11日撤销此项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33)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加入柏林文本(1908)和柏林附加议定书(1914):1921年2月22日;生效:1921年2月22日。签署罗马文本(1928):1928年6月2日;加入:1936年10月23日;生效:1936年11月30日。签署布鲁塞尔文本(1948):1948年6月26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巴黎文本(1971):1980年1月10日;生效:1980年4月1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92年12月30日。独立日即为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