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但作出该议定书第5条第(1)款(b)项规定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声明:瑞典承认:凡受该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至第21条和该议定书约束时,或依据其第5条第(1)款(a)项发表适用该议定书声明时作出该议定书允许的保留的国家,即可将该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其为起源国的作品。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0)
批准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有关在报纸或期刊上引用已发表的文章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取代该文本第9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9, 第10号, 第109页)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备选生效日:1970年2月26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4)
巴黎补充文本(1896)的加入仅延及对该公约的解释性声明,而不延及该文本本身。 (见 Le Droit d'auteur 1904, 第8号, 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