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但作出以下声明:有关涉及发展中国家的该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巴基斯坦首先只在十年期内适用该议定书第1条规定的保留,但该条(a)款规定的保留不在此列。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
该国交存了斯德哥尔摩全部文本的加入书;但该文本的第1至21条(实质性条款)尚未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