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6月26日。依据该条的规定,尼日尔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3)
巴黎文本(1971):依据巴黎文本附件第I条,1978年3月14日交存了一项通知,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在通知中声明:它援用该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的有效期至198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91)
法国申请加入布鲁塞尔文本(1948):1951年10月23日;生效:1952年5月22日。尼日尔在其实现独立后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62年5月2日。该文本从该国实现独立之日起适用:196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