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4月29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意大利共和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7)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意大利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意大利。生效日期:1967年6月14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0-271页)
代表厄立特里亚、爱琴海群岛和利比亚加入《海牙文本》(1925):1931年12月3日;生效日期:1932年1月19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32, 第1号,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