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is Act (1971): Pursuant to Article I of the Appendix of the Paris Act, a notification was deposited, on March 28, 2018, in which this State availed itself of the facultie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II and III of the said Appendix. The relevant declaration is effective from March 28, 2018, until October 10, 2024.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80)
巴黎文本(1971):依据巴黎文本附件第I条,1984年6月7日交存了一项通知,印度共和国政府在通知中对1984年2月11日所作声明进行了更新,在声明中它援用了该附件第II条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于1994年10月10日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10)
批准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时,包括一项通知。印度共和国政府在通知中声明:它援用该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有效期至1984年10月10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08)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该国通知已指定了巴黎文本第15条第(4)款规定的主管当局。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08)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该国声明:其对该文本的批准不适用于巴黎文本第14条之2第(2)款(b)项的规定(有关对创作电影作品作出贡献的部分作者的法律推定)。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08)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59)
巴黎文本(1971):印度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3年11月19日。依据该条的规定,印度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从1975年4月26日起的五年期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当时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51)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将1908年柏林文本适用于当《伯尔尼公约》生效时在起源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14条和附于该公约1886年文本的同一日期的最后议定书第4以及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II部分第2条文本形式取代柏林文本(1908)第1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4, 第3号, 第33页 和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7号, 第90页)
联合王国申请加入《伯尔尼公约》(1886):1887年9月5日;生效:1887年12月5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巴黎补充文本(1896):1897年9月9日;生效:1897年12月9日。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柏林文本(1908):1914年2月4日;生效:1912年10月30日。通过联合王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1928年6月2日。印度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2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