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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法国

日期 加入: 1980年11月4日 生效: 1981年2月4日

声明,保留等。

With regard to the reservation made by Pakistan upon ratification, the Secetary-General received the following communication from France (April 16, 2009):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as examined the reservation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upon ratif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hich was adopted on 16 December 1966. The reservation states that "Pakistan, with a view to achieving progressively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shall use all appropriate means to the maximum of its available resources." Although this declaration has been referred to as a "reservation", it simply reformulates the content of article 2, paragraph 1, of the Covenant. Furthermore, it cannot have the effect of modifying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Covenant without constituting a reservation of general scope that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Covena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therefore considers the "reservation" by Pakistan to be a mere declaration that is devoid of legal effect."

2005年11月11日提出的反对意见: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审查了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批准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声明,“巴基斯坦将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尽管该声明被称为“保留意见”,但是它其实只是重新构建了公约第2条第1款的内容。此外,它不具有修改公约其他规定的效力,也不属于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的一般范围的保留意见。因此,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巴基斯坦的“保留意见”仅仅是一项“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1999年9月30日提出的反对意见:
“法国政府指出,孟加拉国的‘声明’实际上构成了保留意见,因为声明的目的是妨碍或修改条约的一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关于对第1条的声明,保留意见强调的是行使《联合国宪章》没有规定的人民自决权的条件。对第2条和第3条以及第7条和第8条的声明指出,公约承认的个人权利应当服从国内法,这属于一般性的保留意见,损害了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特别是,国家的经济条件和发展前景不应当影响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生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也不得影响父母或法律监护人为儿童选择学校的自由。经济困难或发展问题不能成为一个缔约国完全免除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理由。为此,孟加拉国须依照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保护儿童和少年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孟加拉国还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依法予以禁止。因此,法国政府对上述一般范围的保留意见表示反对。不过,这种反对意见并不妨碍孟加拉国与法国之间的公约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1980年11月4日提出的反对意见:
“共和国政府反对印度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持有的保留意见,这条保留意见附加了《联合国宪章》所未曾规定的行使自决权的条件。本声明不应被视为会妨碍法兰西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之间的公约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加入时的声明:
“(1)共和国政府认为,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若公约规定的义务与宪章(尤其是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时,将以宪章规定的义务为准。
(2) 共和国政府声明,第6条、第9条、第11条和第13条不应被解释为不遵守制约外国人就业的规定,也不应被解释成为分配某些社会福利而制定了居住地要求。
(3)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将依照《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第4款以及宪章附件对其的解释实施公约第8条有关权利的规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