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6月8日。依据该条的规定,法兰西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0)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908年柏林文本(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之前通过的案文中相关条款取代该文本第2条第4款。(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3页)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保护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取代该文本的第2条第4款(注意:后一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包括上述作品)。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0, 第7号, 第86页)
Accession to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colonies, protectorates and territories.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3, No.12, p.133)
柏林文本(1908)的批准包括殖民地和受保护国。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7号, 第73页)
批准《伯尔尼公约》(1886),包括其所属殖民地。 (见 Le Droit d'auteur 1888, 第1号, 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