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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伯尔尼公约 德国

日期 签署: 1886年9月9日 批准: 1887年9月5日 生效: 1887年12月5日

声明,保留等。

Stockholm Act (1967):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contained a decla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8(1)(b)(i) of the said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ratification does not apply to Articles 1 to 21 and to the 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

巴黎文本(197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异议(2004年7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谨此对土耳其共和国2004年3月23日作出的声明表示异议,该项声明系有关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3条第(1)款。该项声明违背了该公约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此项规定,某一国家在签署1996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该项公约时仅可声明它不认为本国受第33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42)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本国声明:该国承认:凡根据该附件第VI条第(1)款(i)项作出声明或根据该附件第I条的规定提交一份通知的国家,均可将巴黎文本附件适用于其为起源国的作品。该声明于1973年10月18日在德国生效;1974年3月8日在挪威生效并于1971年9月27日在联合王国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

其他信息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68年6月20日加入该文本;生效:1970年1月29日。停止作为缔约方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某些成员国对其加入这一文本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布鲁塞尔文本(1948):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

巴黎文本(1971):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1977年11月16日;生效:1978年2月18日。停止作为缔约方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领土信息

Stockholm Act (1967): Ratification also applied to Land Berlin with effect from the date on which it entered into force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see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

巴黎文本(1971)的批准还适用于柏林(西柏林),批准自该文本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之日起。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