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根据该文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五项,古巴政府声明,本文本仅适用于自古巴加入生效之日后注册的商标。该声明于1995年5月10日撤回。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67)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古巴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古巴。生效日期:1989年12月6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42)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加入书载有以下声明:”古巴共和国政府声明,《马德里协定》第十四条第七款中提到的《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者均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违背了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514号决议),该宣言宣布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译文)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42)
古巴在1931年4月22日的照会中宣布退出《马德里协定》(商标),从1932年4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