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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物品的进口协定的议定书

丹麦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丹麦政府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丹麦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伊拉克
有关伊拉克政府的声明,秘书长于1979年5月1日收到以色列政府的以下通知:
“伊拉克政府交存的文书包含有针对以色列的政治意味。以色列政府认为,在此处作出这类政治声明是不妥当的,更严重违反了本组织的原则、目标和目的。伊拉克政府的声明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一般性国际法或特定条约对其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在实质性问题上,以色列政府将以完全对等的态度来对待伊拉克政府。”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伊拉克共和国加入上述《议定书》绝不意味着对以色列予以承认或有助于与之的关系。”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卢森堡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卢森堡政府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并将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卢森堡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塞浦路斯
声明:(2006年6月5日)
“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在声明通知交存之日(即2006年6月14日)起一年内,没有所述《议定书》缔约方通知秘书长对交存本身或对所设想的程序提出反对。因此,自上述一年期届满时,即2007年6月14日,该声明的交存得到接受。”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奥地利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澳大利亚不受第II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巴巴多斯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巴巴多斯政府特此声明,其不受附件H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希腊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希腊政府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意大利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a) 意大利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b)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意大利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意大利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新西兰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新西兰政府将不受《议定书》附件C.1、附件F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比利时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比利时政府根据该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法国政府将不受《议定书》第II和第IV部分、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法国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澳大利亚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第16款(a)项,澳大利亚声明,其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爱尔兰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爱尔兰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或所述附件的任何部分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的规定,爱尔兰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瑞典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瑞典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立陶宛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VIII部分第16款(a)项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声明,其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美利坚合众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a)部分第VII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特此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美利坚合众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撤销关于附件C.1的本声明以及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联合王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联合王国将不受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联合王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芬兰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芬兰将不受《议定书》第II和第IV部分、附件C.1、F和G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荷兰王国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所述《议定书》第16款(a)项,荷兰王国将不受其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荷兰政府根据其条款声明,其将不受所述《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附件C.1、附件F、附件G和附件H的约束,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下,该国将根据附件C.1的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立场来对其接受附件C.1的可能性加以审查。”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葡萄牙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款(a)项,葡萄牙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a)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西班牙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16款(a)项,西班牙将不受《议定书》第II部分、第IV部分和附件C.1、F、G和H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