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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2008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2008年第 48號法律公告

《2008年〈2007年版權 (修訂)條例〉(生效日期) (第 2號)公告》

現根據《2007年版權 (修訂)條例》(2007年第 15號)第 2(2)條,指定 2008年 4月 25日為該條例以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a) 第 6(1)條 (在它與新的第 25(1)(d )條有關的範圍內);

(b) 第 47(2)條 (在它與第 198(1)條中 “租賃權”的新定義的 (d )段有關的範 圍內);

(c) 第 49條;

(d ) 第 51條;

(e) 第 53條;

( f ) 第 54條;

(g) 第 58條;

(h) 第 60條;

(i ) 第 66條;

( j ) 第 67條;

(k) 第 68條 (但在新的第 273條與新的第 273A及 273D條的釋義有關的範 圍內除外);

(l ) 第 69條,但限於在它與加入以下條文有關的範圍內——

(i) 新的第 273B、 273C、 273E及 273F條;

(ii) 新的第 273G條 (但在它與新的第 273A(1)、(2)、(3)及 (4)及 273D 條有關的範圍內除外);及

(iii) 新的第 273H條 (在它與新的第 273B及 273C條及新的第 273G條 (在它根據第 (ii)節實施的範圍內)有關的範圍內);

(m) 第 70條;及

(n) 第 75條,但限於在它與以下條文有關的範圍內——

(i) 新的附表 7的第 3部,但僅在新的附表 7的第 3部與以下條文有關 的範圍內——

(A) 關乎第 6條 (在它與新的第 25(1)(d )條有關的範圍內)所作的修 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及

(B) 關乎第 51條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及

2008年第 48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 9期憲報第二號法律副刊B1108

(ii) 新的附表 7的第 4部。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馬時亨

2008年 2月 26日

2008年第 48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 9期憲報第二號法律副刊B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