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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年 12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

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

会的创造活力,根据 2013 年 7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 2013 年 11 月 8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 125 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 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 16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 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

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 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

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 1 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

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 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 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

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

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

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 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

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

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

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

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

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将 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

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

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 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

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

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 5 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 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 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 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 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 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