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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关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根据司法保护制度,经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所在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管理部门处理。

三、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五、关于投诉时效

投诉应当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计算。

六、关于投诉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相应的中文译文。

七、关于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是否受理投诉。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投诉人如果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八、其他行政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