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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 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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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8
日期
最新修正:
2008年4月21日
生效:
1998年11月28日
议定:
1998年10月21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文本类型
其他
备注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于 1998 年 11 月 22 日由议会通过,该宪法的综合版本考虑了对“2008 年 4 月 21 日第 9904 号法律”的修正。
作为阿尔巴尼亚的基本法,宪法明确了阿尔巴尼亚政府的组成结构,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职责,通过法律的程序,以及将阿尔巴尼亚的政体定义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的议会制共和国(第7条)。其中单院制的议会代表立法分支。而行政分支由作为国家首脑的总统,作为政府和各部委领袖的总理组成。司法分支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各级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
阿尔巴尼亚属于民法法系,即仅有宪法和成文法可以成为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法律渊源。
阿尔巴尼亚宪法中含有专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其第58条规定:“版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基本法保证对国徽(第14条),表达自由(第10,22,23,24和58条),通信秘密(第36条)和私有产权(第11和41条)的保护,知识产权可认为是私有产权的一种。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阿尔巴尼亚语
Kushtetuta e Republikës së Shqipëris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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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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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AL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