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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6日第56/95/M號法令,規範商標之保護,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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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版本
版本年份
1995
日期
生效:
1995年12月6日
议定:
1995年10月18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商标,
地理标志,
竞争,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令自公佈後三十日生效。本法令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公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開始生效。
根据本法令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廢止下列法律: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44/87/M號法令訂定工業產業法規定之行為之有關費用數額;
-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第16/95號法令所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Decree-Law No. 56/95/M of November 6, 1995, gov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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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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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MAC/T/1
WIPO Lex序号
MO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