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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IPO)的若干规定, 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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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已被废止
版本年份
1996
日期
生效:
1996年3月14日
议定:
1996年1月30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文本类型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专利(发明),
商标,
地理标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备注
列支敦士登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条例旨在为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主要是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明确和修改知识产权法。
第2至14条涉及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保护及相关权利等。
第15至18条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取得。
在专利方面,列支敦士登公国与瑞士属于同一法域。
生效日期:更多细节见第21条。”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德语
Verordnung über bestimmte Schutzrechte im Bereich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V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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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Ordinance on Certain Rights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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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实施 (1 文本(小))
实施 (1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废止 (1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废止 (1 文本(小))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LIE/C/2
IP/N/1/LIE/C/2/Rev.1
WIPO Lex序号
LI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