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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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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4
日期
生效:
2004年8月28日
议定:
2004年8月28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植物品种保护
备注
本决定由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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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See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on August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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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修正 (1 文本(小))
修正 (1 文本(小))
WIPO Lex序号
CN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