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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6日,第56/95/M號法令規範商標之保護(修訂至1999年8月3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之《商法典》),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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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95年12月7日
议定:
1995年10月18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商标,
地理标志,
竞争,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本合并版法令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60/98/M號法令(修改第56/95/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商法典》(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修改,其中包括对第79-80條之修正。
根据本法令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廢止下列法律: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44/87/M號法令訂定工業產業法規定之行為之有關費用數額;
-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第16/95號法令所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葡萄牙语
Decreto-Lei n° 56/95/M, de 6 de novembro de 1995, que regula a protecção da marca (alterada até o Código Comercial,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40/99/M de 3 de agosto,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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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1995年11月6日,第56/95/M號法令規範商標之保護(修訂至1999年8月3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之《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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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WIPO Lex序号
MO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