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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1954年9月23日第341号法,最新由2009年6月6日第9765号法修改),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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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版本
前往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2010
日期
议定:
1954年9月23日
生效:
1954年5月30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大韩民国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刑事程序法,又称为刑事程序法典,具体实施了TRIPS协议中对刑事程序的规定。”
刑事程序法合并本包括了自1961年至2009年的所有修正案。
第112条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拥有保密特权。
第149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拒绝作证。
第420(6)条规定在刑事程序中认定有罪之后重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程序。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Criminal Procedure Act (Law No. 341 of September 23, 1954, as last amended by Law No. 9765 of June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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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被以下文本取代 (1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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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KR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