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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6月25日联邦发明专利法(2000年10月3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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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0
日期
生效:
1956年1月1日
议定:
1954年6月25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厂商名称,
竞争,
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植物品种保护,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备注
生效日期:见第89.2,90.2,90.3,91.2,91.3,96.1,96.3,101.1和105.3条于1959年10月1日生效。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法涉及专利权的存在,国内和欧洲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权利的取得和范围,专利申请,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初步审核的异议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等。
第2,8,29,36,37,40,40(a),40(b),69和77条(1994年12月16日适用):根据TRIPS协议第27,28,31,46,50和61条修改。
第40(a)条:在存在反正当竞争效果时,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可针对半导体技术适用强制许可。
第7(b),17,20(a),46(a),47,48,81,87,113,119,123,131,133,134,138,140(a) 至(m),143,146和147条(于1995年2月3日通过):关于药品补充保护证书,更多刑事法律责任,推翻初步审查(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延长审查程序。
第41,42和44,48.1(a),49.3,49.4,55(a),59(a)2,96.1bis,97(c),98.2,105.2,119条(于1995年3月24日适用):联邦知识产权局1996年1月1日生效。
第56.2条(1997年4月30日适用):推迟申请日期。
修正案(4,5,15,19,24,25,27,46(a),47,49,56,59,59(a),59(c),60,63,63(a), 64,65,88,99,110,112至114,117,118,120,122,123,130至135,137,138,140(f), 140(g),140(i)和14(l);第46.1和59(c)条(本法仅存在意大利语版本);第61.1和61.3条;第13.1条(本法仅存在意大利语版本);标题:第140(n)条,第146和147条(于1998年10月9日通过):草案;联邦委员会指定公共媒介;药品补充保护证书;植物检疫产品补充保护证书。
第68条:保护工业或商业秘密。
第75,78和86.3条(废除)(2000年3月24日通过):根据地点确定法院管辖权,涉及民事案件管辖权。
专利法为节选本。”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Loi fédérale du 25 juin 1954 sur les brevets d'invention (état le 3 octobr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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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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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P/5
WIPO Lex序号
CH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