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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4日联邦法,关于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规章和职责(2004年1月20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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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4
日期
状态:
2004年1月20日
生效:
1996年1月1日
议定:
1995年3月24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发明)
主题(二级)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生效日期:“前言,第2.1(a)条:2002年7月1日;第3,4.1,4.2和 4.4条:1995年11月15日;第4.3和13.3条:1997年1月1日。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联邦知识产权局(IPI),根据法律设立,自1996年1月1日起接管联邦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本法规定了建立知识产权局的成立时间,以及相关收费的标准(被关于费用的实施细则所修改),涉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和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针对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的相关修改在LIPI的附件中得到规定(RO 1995 5055.5056)。条例中涉及其他领域的修正案(见相应名单)。本修正案专门涉及费用和注册程序。
组织的职责: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案生效后起草修正案。”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Loi fédérale du 24 mars 1995 sur le statut et les tâches de l'Institut fédéral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état le 20 janvi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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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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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O/5
WIPO Lex序号
CH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