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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宪法, 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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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59
日期
议定:
1959年6月1日
生效:
1959年1月1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主题
其他
备注
突尼斯于1956年5月20日从法国获取独立,突尼斯宪法也于1959年6月1日被通过和公布。其后分别于1988年7月12日,1999年6月29日,2002年6月1日,2003年5月13日和2008年7月28日修改。宪法宣布突尼斯为主权共和国。其不但设计了政府的结构(三权分立总统议会制),并且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没有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第14条保障私人产权:“所有权应当得到保障,其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内行使。”
参见第9条,关于未披露信息:“除了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公民的住宅,通讯秘密,以及个人数据隐私应得到保障。”
根据第34-35条,关于产权的基本原则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其他内容可由一般管理机关制定并可被法令修改。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阿拉伯语
دستور الجمهورية التونسية،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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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The Constitution of Tunisia,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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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Tunisienne,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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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
被 代替 (2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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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TN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