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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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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2003
日期
签署:
2003年1月22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主题(二级)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专利法(第9章,137条)授予发明人或者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系列排他性权利,鼓励其公开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这确保了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原则制定的知识产权执行机制符合柬埔寨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
知识产权的民事和刑事执行可参照作为三大知识产权基本法之一的专利法(三大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见:
第7章,第132-135条(知识产权的刑罚执行措施,包括监禁和罚金);第8章,第126条 (知识产权的民事执行,以临时性和终局性禁令为救济)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被赋予了专利局,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相关已经明确规定其作为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所履行职责。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高棉语
ច្បាប់ស្តីពីប្រកាសនីយបត្រតក្កកម្មវិញ្ញាបនបត្រម៉ូដែលមានអត្ថប្រយោជ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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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Law on Patents, Utility Model Certificate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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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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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KH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