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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最新修订为2008年7月23日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2008-724宪法法),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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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2008
日期
议定:
1958年10月4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主题
其他
备注
法国现行宪法,一般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10月4日通过。其后修改了24次,最新一次为2008年7月23日。从1791年9月3日法国第一部宪法起,现行宪法是法国制宪历史上第十五部宪法。
宪法前言涉及法国人民对人权的保护,以及1789年宣言中确定的国家主权原则,1946年宪法前言的内容,以及2004年环境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规定法国为不可分割,非宗教,民主社会共和国,遵循“民有,民治,民享”原则,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信条。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支。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包括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以及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
行政权由总统和由总理领衔的政府行使,总理由总统指定。司法分支独立,包括刑事,民事,和商事法院。行政法院负责处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纠纷。
法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民法法系,从拿破仑法典进化而来。初始的五部拿破仑法典中包括民法典,民事程序法典,商事法典,刑法典,以及刑事程序法典。
法律由议会负责制定,其在共和国总统宣告并公布在官方公报上后生效。
宪法赋予议会在下列领域制定法律的权力:公共自由,刑法,税法,财产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国家安全法。
总统和首相可自主制定规章,一般称为法令(第37条:“在专属于法律管辖权限的范围之外,可制定实施细则”),或针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第21条)。此外,政府经过特定程序可针对立法专属管辖事项可制定相关条例(ordonnances)(第38条,经议会批准,在特定时段内生效)和总统决议(第16条,关于紧急权力)。
还可颁布多种部门规章或其他实施细则,例如宣告,通告,通知。
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和参议院主席指定。
宪法中不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但第34条针对财产权进行保护:“法律应当针对如下陵容进行规定:……所有权,财产权,以及民商事义务。”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英语
Constitution of October 4, 1958 (as amended up to the Constitutional Law No. 2008-724 of July 23, 2008, o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Fifth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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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
Constitution du 4 octobre 1958 (telle que modifiée jusqu'à la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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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语
Constitución de 4 de octubre 1958 (modificada por la Ley Constitucional N° 2008-724 de 23 de julio de 2008 de modernización de las instituciones de la Quinta Repúbl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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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FR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