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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联邦法,关于农业(2008年8月1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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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8
日期
生效:
1999年1月1日
议定:
1998年4月29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商标,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其他
备注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第28至45条,以及附件的第(l)至(n)项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第160.7条和附件第7章于1999年8月1日生效。”(农业法,LAgr;RS 910.1, RO 1998 3033)
更多细节见第187条。
本法废除了1951年10月3日农业法。
第14-16条(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生产方法,特别生产资料,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注册。
第63-64条(葡萄种植):联邦机构针对做出原产地标记进行定义,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注册(第63条);葡萄分级(第64条)。
第166条(诉讼程序):针对决定的行政上诉程序。
第172条:针对第16或63条规定的侵权进行刑事处罚。
涉及地理标志的修正案:
第16b,26(废除),37(废除),44(废除),57(废除),63和64,65(废除),67至69(废除)和172条:2007年6月22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RO 2007 6095)。第16b条: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分类;第63和64条:在食品立法中统一酒的分类;第172条:关于未在权利许可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参照法定违约金。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Loi fédérale du 29 avril 1998 sur l'agriculture (état le 1er aoû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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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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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G/14
WIPO Lex序号
CH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