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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根据2001年8月6日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第11/2001號法律修訂),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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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1
日期
生效:
1999年10月15日
议定:
1999年9月23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本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之份量之確定按《澳門刑法典》之標準。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時效之計算適用《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如所通知之人居住或身處於本地區以外之地方,則在期間計算上給予《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所規定之延期。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廢止1995年5月4日第17/98/M號法令(核准遏止在商業上違反有關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之知識產權之措施)。
本法令經2001年8月6日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第11/2001號法律第十八條(生效日期為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改。
第11/2001號法律之第十八條規定本法令內所述“經濟司”和“經濟司司長”分别以“海關”和“海關關長”取代;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內“透過經濟活動稽查廳”之表述。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葡萄牙语
Decreto-Lei n° 51/99/M, de 27 de setembro de 1999, que regulamenta as atividades comerciais e industriais relacionadas a programas de computador, fonogramas e vídeos (alterado pela Lei nº 11/2001 de 6 de agosto de 2001 relativa à Criação de 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e Macau SAR,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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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1999年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根据2001年8月6日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第11/2001號法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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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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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废止 (1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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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MO010